甘肃平凉政府招商引资2025,杭州萧山区男子好意介绍工作,却因朋友发生意外,而被索要赔偿,(案例分享):近日,杭州萧山区一男子给朋友介绍工作,反被朋友诉至F院。杨某好心给好友孙某介绍工作,结果孙某的妻子赵女士在和其一起工作时,发生意外、摔落
(案例分享):
近日,杭州萧山区一男子给朋友介绍工作,反被朋友诉至F院。杨某好心给好友孙某介绍工作,结果孙某的妻子赵女士在和其一起工作时,发生意外、摔落受伤。二人将杨某诉至F院,索要赔偿。
2019年5月左右,徐某房子需要装修,就雇佣了装修师傅朱某。朱某在安装板材时,发现板材太重,需要多人进行安装。当时众人在一起聊天,杨某就问徐某可不可以帮个忙,徐某说没有时间,并说让杨某再找一个安装师傅。之后,杨某找到了孙某,问他要不要接下这个项目。刚开始,孙某因为时间冲突并未答应。大概过了四天左右,孙某主动向杨某打电话,询问前几天的项目还在不在。杨某在确定徐某家板材还未安装完成之后,就告诉孙某这个项目还在。孙某因为不知道徐某家住何处,杨某就好心为其带路。二人相约见面时,杨某才发现孙某带了其妻子赵某。杨某把二人送到之后,三人一起将部分石板搬到徐某家的小屋上面。杨某离开时,为了方便二人运送材料就留下了活动架。没想到意外发生了,当天晚上6点,孙某夫妇为了方便,就直接使用活动架安装板材,但活动架无法支撑二人和板材的重量,赵某因此意外摔落受伤。赵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诊疗费花了不少。孙某找到杨某以自己家庭情况不好,且妻子在做手术为由向杨某借款6000元,杨某是个热心肠,就帮助了他们。由于赵某受伤,徐某就雇佣了杨某和朱某安装剩余的压扣板,安装费为500元一天,二人施工一天后完成了剩余的压扣板安装工作。2019年年底,徐某给杨某结算费用时,孙某夫妻的安装款都未结算,杨某就帮他们带了回去,共计1170元。因为杨某和朱某也是好友,朱某就拜托杨某帮忙,顺便带回安装剩余压扣板的工资1000元(杨某和朱某各500元)。
时间来到2021年,赵某赵某因受伤一事起诉杨某和徐某,要求他们承担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一审二审皆认定杨某与赵某之间成立劳务雇佣关系,并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意给孙某介绍工作,而赵某是孙某带来的人,F院认定赵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是不合理的。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杨某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由于杨某是考虑人情世故、道德伦理,为孙某介绍的安装工作,本心不求任何利益回报,纯粹是为了他人利益。换言之,杨某是出于好意为孙某介绍安装工作,与赵某无关。且孙某带赵某工作属于孙某个人工作习惯,孙某在承接各个项目时,会有自己的团队,有时是孙某一人工作,有时是两人或者三人,总之人数并不固定。所以,赵某属于孙某带的工人,本质上与杨某无关。
二是赵某在F庭上前后描述不一致。赵某曾在F庭上说杨某承诺每日按照200元的价格支付其工资,这与赵某、孙某收取的安装款1170元价格不符。而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赵某对于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所以赵某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三是赵某受伤是因其操作不当而产生的。杨某在完成与徐某的交易之后,出于好意为孙某和赵某留下了搬抬材料活动架,活动架的承受范围仅限于板材的重量。但孙某与赵某在安装板材的过程中,为了方便使用活动架,导致赵某掉落受伤。因此,赵某受伤完全是因为其操作不当而发生的悲剧。
四是孙某向杨某借款6000元,二者之间应当是债权债务关系。在赵某的治疗过程中,孙某因家庭拮据,曾经向杨某借款6000元用于赵某的治疗,并非F院认定的垫付医疗费,且杨某也是出于人情世故和道德伦理的考虑,答应向孙某借款。因此,二者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孙某和赵某应当返还杨某这6000元的借款。
五是徐某和孙某应当负主要责任,徐某应当是孙某与赵某的雇佣者。杨某认为,徐某因为家里装修,雇佣了朱某,因为板材太重,需要多人才能够完成安装。因此才通过杨某的介绍增加了安装工人孙某和赵某。杨某在这种中间最多是起一个中间人的作用,一个好心帮助朋友介绍工作,帮助客户寻找安装工人的作用。所以,徐某和孙某应当承担赵某受伤的主要责任,而且徐某才应当是孙某与赵某的雇佣者。
最后,杨某表示该案完全是由于赵某本人的虚假诉讼,导致F院认定赵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进而引发的赔偿事件。希望有关部门可以重视此事,给当事人一个合理、合情的说法。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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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请人做事意外受伤的赔偿需根据具体的伤残等级来确定,建议先做工伤伤残鉴定确定等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分析: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对于受伤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请人做事意外摔伤,责任在我方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当雇主请人做事时,如果造成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等损失,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因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包括赔偿责任。对于意外摔伤的情况,首先要确定责任方是否为雇主。雇主不仅指公司或企业,还可以是个人或家庭。如果雇主有过错,如未按规定提供安全措施或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造成工作人员受伤,则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其中,医疗费指的是工作人员因意外摔伤所需的医疗费用;护理费指的是工作人员因意外摔伤需要雇佣护工等人员进行照顾的相关费用;营养费指的是为工作人员提供康复期间合理的饮食所需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是指因受伤导致残疾的工作人员应享有的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则是对受伤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心理抚慰而给予的赔偿。如果工作人员已经签订免责协议,能否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法律中,个人或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免责协议并不完全有效。如果工作人员在未知情或无法明示同意的情况下签署了免责协议,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仍然有可能要求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工作人员的过错也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判断。请人做事意外摔伤是一种常见的民事侵权行为,雇主应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果发生此类事件,雇主应积极采取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雇主应加强安全意识和管理,尽可能降低发生类似事故的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分析:员工在上班期间受伤,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其赔偿,如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员工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程序维权,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之后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员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员工发生工伤经过医院的治疗,应该等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照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交工伤保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的,都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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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钱涛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