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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招商引资政策2025,发改委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今日招商引资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5-20 12: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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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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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招商引资政策2025,国家发改委15条措施支持外资,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提到,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在做好新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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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东北招商引资政策2025,国家发改委15条措施支持外资

    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提到,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提下,便利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出入境。各地方要用好用足中外人员往来“快捷通道”,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标准和流程,为外籍人员来华提供便利。
          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利用外资保持增长,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外资流入,稳定外商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发挥利用外资在促进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更深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外商投资流入
          (一)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做好2021 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尽快将开放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外资项目。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继续清理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措施。
          (二)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三)推动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给予项目用地、环评、规划、能耗等政策支持。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加强用地、环保、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推动一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尽快落地。地方相应的工作专班要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对接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全流程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实施。
          (四)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各地要推动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梳理明确制造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土地要素向建设快、发展好、单位产出高的项目配置,保障制造业外资项目合理需求。
          (五)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组织实施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以及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商会和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组织的对话交流活动。及时做好重大国家及区域发展战略、外资、科技、产业等政策宣传解读,为跨国公司投资和各地方招商引资搭建平台,支持跨国公司和地方深度对接、精准沟通,推动项目签约落地。各地方要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和比较优势,科学确定国际产业投资合作重点领域和项目,做好活动保障和成果落地工作。
          (六)提升国际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效能。办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强化展会投资促进服务功能,加大跨国公司邀请力度,针对医疗、半导体、化工能源等重点产业链举办招商对接等投资促进活动。
          二、加强投资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七)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提下,便利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出入境。各地方要用好用足中外人员往来“快捷通道”,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标准和流程,为外籍人员来华提供便利。
          (八)加强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充分发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和部省联动,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各地方要加强与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主动对接,坚持一事一协调,保障外商投资等企业生产物资和产品运输通畅。
          (九)强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以及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各地依法与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信息,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
          (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鼓励地方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土地、能源等要素保障。各地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制造业领域,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
          (十一)支持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鼓励各地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面向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的RCEP 规则宣传培训,指导企业熟悉和掌握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发掘市场机遇。加大贸易便利化政策宣介力度,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贸协定、贸易通关、出口管制、贸易救济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三、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
          (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对标“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在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在现代服务业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领域。在节能环保方面,重点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领域。在区域布局方面,给予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基础制造、适用技术、民生消费等领域政策支持。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配套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和企业应享尽享。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各地要引导外资研发中心用好“十四五”时期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一步简化核定名单程序、优化工作流程,鼓励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深化科技开放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研发设计等环节设在我国,打造产业链共同体。鼓励外资充分发挥资本和技术优势,深入参与智能制造,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引导外资积极参与国家新 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积极引入国际创新资源,提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团队。
          (十四)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引导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绿色低碳领域相关标准制修订,科学确定国家重点产品能效能耗限额要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做能效、水效等方面的“领跑者”。
          (十五)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梯度转移。统筹组织“跨国公司地方行”等活动,重点推动邀请制造业领域跨国公司优先到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持续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更好发挥制造业引资带动作用,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做好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各项工作,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提振外商投资信心,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吸引外资大省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大引资力度,增强对全国稳外资的带动作用。

    二、发改委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的内容有: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三、外商投资发改委备案的规定有什么

    商务部这次正在征求意见的《备案办法》却是货真价实的事后备案。具体规定可总结如下:

    1.备案机构为省级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商务部给了当事人两个选择,或者由境外投资者在取得名称预核准后,指派代表代理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通过备案系统在线申报备案(事前备案);或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事后)。(第五条企业设立备案);对于事前备案来说,如果在提交备案信息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不要紧,照常拿营业执照,只要在拿到营业执照30日后办理变更备案即可(第八条实际投资变化备案);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申报备案(事后备案),并且,商务部很贴心的为总是在纠结完成日的审计师们规定了一个明确的变更完成日,即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或决定的时间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4.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发生变更时涉及负面清单的,则从备案转为审批(第十条备案转为审批);

    5.备案流程全程在线处理,备案材料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备案机构的反馈意见和备案结果均在线告知;

    6.涉及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

    7.对于违反《备案办法》的行为,商务部则采取抽查、根据举报检查、根据有关部门建议检查、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遂行事后监督。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操作流程是什么

    1、备案作业通过网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进行申请操作。

    2、按要求进行填报,填报过程中需上传以下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7)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8)涉及外国投资者以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前述文件需原件清晰扫描,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3、内容填报、附件上传完成后按系统提示进行内容检测,检测通过后确认上报。

    4、3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通过”或“退回修改”的决定,并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5、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外商投资是什么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等。

    外商投资的法律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适用于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修订,2001年7月22日修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发布,2001年4月12日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发布)等等。

    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有:

    1、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法定代表人要经登记确认;

    3、法定代表人要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

    建议你向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外经局电话咨询。

    四、中国吸引外资主要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我国社保待遇持续提高。截至6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14亿人、2.22亿人、2.74亿人。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13.43亿人,电子社保卡覆盖3.5亿持卡人。2021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涉及1.27亿退休人员。12个省份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发放失业保险待遇346亿元,发放价格临时补贴5.2亿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在地得税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

    五、中国吸引外资主要优惠规定

    律师分析:

    我国社保待遇持续提高。截至6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14亿人、2.22亿人、2.74亿人。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13.43亿人,电子社保卡覆盖3.5亿持卡人。2021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涉及1.27亿退休人员。12个省份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发放失业保险待遇346亿元,发放价格临时补贴5.2亿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在地得税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

    六、中国吸引外资主要优惠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我国社保待遇持续提高。截至6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14亿人、2.22亿人、2.74亿人。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13.43亿人,电子社保卡覆盖3.5亿持卡人。2021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涉及1.27亿退休人员。12个省份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发放失业保险待遇346亿元,发放价格临时补贴5.2亿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在地得税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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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水诺宸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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