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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耕地保护立法升级,违法占地查处或有重大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占地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8 22:09:4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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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耕地保护立法升级,违法占地查处或有重大变化!,9月5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该立法草案将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耕地保护领域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原有的《基本农田保

重磅!耕地保护立法升级,违法占地查处或有重大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占地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重磅!耕地保护立法升级,违法占地查处或有重大变化!

9月5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该立法草案将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耕地保护领域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原有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将就此升格为《耕地保护法》,不仅层级上从行政法规提升至了法律,也明确将保护范围由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至全部耕地。


      那么,这一全新的立法草案中究竟有哪些关于违法占地行为查处的亮点和变化呢?第一时间带农民朋友们看一看。


【要点一: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可向这3大部门举报】实践中,农民朋友们可能会遇到“以租代征”、“少批多占”、改变土地用途等形形色色的土地违法行为,一些人找了村委会却发现村里和投资经营者沆瀣一气,不肯维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


      《耕地保护法(草案)》第50条指出,耕地权利人发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损害耕地等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这里的“耕地权利人”既包括作为其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也包括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法律拟明确检举和控告的部门为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3大主管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检举和控告”不应被理解为信访,而是农民要求有关部门履行其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法定职责的行为。若相关部门对农民的举报置之不理或者怠于履行调查取证等职责,农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要点二: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不一定要限期拆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这似乎意味着即便农民出于自身居住所需而未经批准占地建房,也一定会面临限期拆除这一唯一的处罚结果。实践中,这样的“一刀切”处置无疑对农民而言是不够合理、适当的。


      《耕地保护法(草案)》就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在现实中的复杂性,突出了“区分处置,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将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的处置明确区分为3种不同情形分别规定:


      1.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


      2.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


      3.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改正。


      显然,新法拟增设“责令改正”这一处罚方式,意味着农民违法占地所建住宅如能改正就有望不被拆除。


      同时,新法拟规定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也与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有所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中的灵活性和“柔性”将更加“兼顾历史,照顾现实”,体现出了新法在处置这一问题上的刚柔并济、实事求是。


      无独有偶,《耕地保护法(草案)》拟对一般性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同样进行区分处置,增设“责令限期改正”这一处置措施,这也为招商引资、政策鼓励等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企业厂房、经营性房屋等得以妥善处置创造了条件。


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耕地保护法(草案)》的立法目的在于首先在于加强“保护”,那么大家就一定要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的价值导向行事,老老实实将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黑土地等用于农业耕作。


      种树、挖塘、养鱼、建设养殖场等其他农用行为尚且不被允许,建农业看护房以外的房子甚至别墅、庄园等就更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了。这样干看似有利可图,一旦被查处轻则血本无归,重则面临牢狱之灾,任何人一定不可铤而走险去试探法律的底线。


      《耕地保护法(草案)》第19条拟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应当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


      大家把这一条多读几遍,就能明白其表述十分直白的含义——永久基本农田,除非国务院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谁也不能在它身上打主意。在耕地保护政策、法律日趋严厉的当下,以往许多不规范的乱象,都到了该偃旗息鼓的时候了。

二、占用基本农田处罚

法律分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占地补偿

法律分析: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政府主导推进的一项惠农举措,目的是推进农田质量,促进农民增收,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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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重磅!耕地保护立法升级,违法占地查处或有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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