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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拆迁安置政策,成都龙泉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3 06:49:1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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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拆迁安置政策,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拆迁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具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如果是实行货币补偿的,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成都市龙泉驿区拆迁安置政策,成都龙泉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成都市龙泉驿区拆迁安置政策

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拆迁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具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如果是实行货币补偿的,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来确定补偿金额。

二、政策性补偿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会按照统一标准一次性发放,例如8000元。如果实际发生的费用高于这个标准,特别是对于非住宅的征收,将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据实发放。

三、政策性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住宅的征收,如果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将按照一定标准(如21元/平方米·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选择货币补偿的,将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针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的征收,如果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将按月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具体标准可以通过协商选择不同的计算方式,如按净利润损失计算、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或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支付期限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相同。

四、公有房屋和拥有部分产权房屋的补偿

对于公有住宅,如果房屋租赁关系未能解除,将对房屋产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对于单位自管公有非住宅和直管公有非住宅的征收,补偿方式将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如房改住房或补贴出售给个人的住房,被征收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产权,并获得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拆迁安置政策旨在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和政策性补助费等。这些政策的具体实施将根据实际情况和被征收人的具体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二、龙泉驿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拆迁土地补偿是依照土地原用途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2、拆迁赔偿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一般而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以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确定,不得任意更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房屋拆迁的流程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证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实施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成都龙泉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成都龙泉征地政策实施细则

1、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3、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区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4、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二、成都龙泉征地政策实施要求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成都龙泉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表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3、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4、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四、以下情况不予赔偿

1、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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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市龙泉驿区拆迁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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