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剩下的小块地怎么办,征地剩下的小块地,一般来说,会归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剩余土地的使用权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土地被部分征收而剩余小块土地,这些剩余的土地通常会保留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这是因为征地活动是针对特
征地剩下的小块地,一般来说,会归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
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剩余土地的使用权
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土地被部分征收而剩余小块土地,这些剩余的土地通常会保留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这是因为征地活动是针对特定项目的用地需求进行的,超出项目实际用地范围的土地并不会被强制征收。因此,剩余土地的使用权仍属于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关于剩余土地的处理方式
继续使用: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继续使用这些剩余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土地性质和使用规划的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土地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希望对剩余土地进行权属变更或用途调整,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三、法律依据
虽然具体法律法规中没有直接针对征地剩余土地处理的明确条文,但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可以为此类情况提供指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程序和补偿原则,其中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内容。这些规定间接涉及到剩余土地的处理问题,即超出征收范围的土地应保留给原使用权人。
综上所述,征地剩下的小块地通常会归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但具体处理方式还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租赁土地被征用承租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征地剩余的土地归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对土地进行征收之前,征收方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制订征收方案确定征收范围,征收的土地超出范围的,对多占的土地要退回,恢复原状。
征地维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2、网络举报: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
3、寻求媒体帮助。
4、向征地部门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投诉。
5、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征用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综上所述:土地被征收时,对于被征收方会作出相应的补偿,但征收后如果土地有剩余,这种情况下还是可以交给土地原使用权人继续使用,但如果再次继续征收时,则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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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地剩下的小块地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