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接下来,爱土拆迁律师就将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江西省萍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接下来,爱土拆迁律师就将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土地共有四类:一类范围:上栗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41895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41895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8069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4663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8379元/亩。二类范围:金山镇、桐木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40494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40494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7130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4172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8098元/亩。三类范围:赤山镇、彭高镇、福田镇、杨岐乡。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8160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8160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5567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356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632元/亩。四类范围:长平乡、鸡冠山乡、东源乡。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6192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6192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248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667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238元/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解读1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测算县域范围内农用地综合收益值的基础上,综合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
简言之,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都是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
解读2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5年前制定
为什么要对现行的标准进行调整?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定明介绍说,江西现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2010年底制定的。国家相关文件和江西省政府相关文件均明确“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每2~3年更新一次,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此外,江西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有的一些标准测算参数已经产生了较大变化,加之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群众普遍期盼能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据了解,江西省本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覆盖全省,涉及11个设市区,100个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只涉及南昌市的13个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解读3
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3万元/亩
补偿标准调整的原则是什么?刘定明解释说,此次调整遵循统筹兼顾、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现行补偿标准水平,调幅适中、横向平衡、程序合法和平稳过渡等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3万元/亩,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20%~30%,原补偿标准低者调整幅度适当就高,原补偿标准高者调整幅度适当就低等原则把握,缩小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使调整结果趋于平衡和合理。
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64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增幅均为23.09%。
解读4
10月1日前的征地可按原标准执行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江西明确,凡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用地的或实施征地的均要按照新标准执行,对于10月1日之前征地已依法批准并依法履行征地实施程序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征地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补偿标准,江西要求各地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此外,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作为征地主体实施征地,征地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涉及征地中的文书(如征地公告)、协议(如征地协议)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或签订,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承担征地中的协调、协助等具体工作。
解读5
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预存标准
据悉,这次江西省政府公布新标准时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起并预存”。预存制度建立后,江西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人社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国土部门的告知函,按实际征地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一、具体情况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政府在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候就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对土地上的居民或者附着物就需要进行赔偿,所以征地补偿原则上是对居民的安家补偿费用。在进行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的区位地段,并根据实际的利用价值对征地的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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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