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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维修需要哪些资质?,水利工程需要什么资质: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6 22:05:1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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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维修需要哪些资质?,首先承包水利工程维修的必须是施工企业,同时还要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三种施工资质的其中一种。1、总承包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可承包水利工程大小及投资规模由大到小;2、专业承包分:一级、二级;3、劳务分

水利工程维修需要哪些资质?,水利工程需要什么资质: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水利工程维修需要哪些资质?

首先承包水利工程维修的必须是施工企业,同时还要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三种施工资质的其中一种。

1、总承包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可承包水利工程大小及投资规模由大到小;

2、专业承包分:一级、二级;

3、劳务分包有:钢筋作业、木工作业、砌筑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混凝土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等十三类。

从事水利工程的资格证是属个人所拥有,个人拥有某种资格证书,只能从事某项具体的工作,不能承包工程;如建造师资格证书可任项目经理,造价师资格证书可从事商务工作,焊工证可从事焊接作业等等。

一、建筑公司该如何申办资质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二)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工程劳务合同效力的认定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2、合同有效的要件

(1)承包人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且劳务分包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4)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二、水利工程资质包括哪些

一、水利工程资质包括哪些

1、水利工程资质包括:

(1)承包水利工程必须是施工企业,同时还要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三种施工资质的其中一种;

(2)从事水利工程的资格证是属个人所拥有的,个人拥有某种资格证书,只能从事某项具体的工作,不能承包工程;如建造师资格证书可任项目经理,造价师资格证书可从事商务工作,焊工证可从事焊接工作。

2、法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二、水利工程人员数量和专业标准是什么

1、二级建造师专业必须是水利水电专业,人数必须达到8人;

2、水利工程名称不相符或有疑问的。工程师可参考资格标准中的相关专业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审查文件,以防对其专业职称产生疑问;

3、技术负责人表现存疑。业绩建议最好选择归档系统中的业绩,这是真正可验证的。

三、水利工程需要什么资质

律师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一、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

第十七条 拆迁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入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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