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征地补偿上是怎样的,征地补偿上:《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耕地每亩为140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8000元;赣榆县、东海
征地补偿上: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耕地每亩为140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8000元;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耕地每亩为120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6000元。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仍按照《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即: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为13000元,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为11000元。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仍按照《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以及重点高等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告知、听证、报批和补偿安置费用解缴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科教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负责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法律分析:本方案成片开发片区范围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内,东至海洋大道,南至徐福东路,西至怀仁路,北至兴庄河。
本方案涉及杨坨社区、宋口村、老埃社区、东沙社区、柴荡社区、里沙村和大朱旭村,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396.9451公顷(成片开发范围以最终批复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每个城市对于征地要求的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所以在一个城市进行定居就必须了解一个城市的征地标准。拆迁依据不同的地域阶段所定义的价格不同,所以如果你们想要获得较高的征地补偿,就要选择地域非常好的地方。
法律依据: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每亩19000元,各县每亩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的其他农用地数量除以征收前的人均农用地数量计算,人均农用地超过3亩的,按照3亩计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8000元,各县1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见附表)1.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2. 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补偿。3.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补偿费每亩按1450元给予补偿,人工养殖场、蔬菜大棚设施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4.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5. 对于未列入附表的项目或者特殊情况,由征地双方参照同类或者相似物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市政府批准办理撤组转户,有关手续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原有的农业人口就地转为城镇人口,剩余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规定统一收归国有,并合理安排使用。剩余土地中能耕种的,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给有耕种能力的原村组尚未安置的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继续耕种;在国家需要时,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交出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地上有青苗、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青苗、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年每亩2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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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上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