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海门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档的,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这一补偿费用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二、周转补偿费周转补偿费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
海门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档的,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这一补偿费用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二、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这一费用是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的,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
奖励性补偿费是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例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这一费用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此外,如果是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的补偿和保障办法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总的来说,海门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的考量,旨在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近日省政府专门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土地补偿费标准: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8000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9000元。
一、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7000元。被征地单位农民人数已全部安置的村组,征收农用地的,按每亩34000元的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暂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本标准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同时作废。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近日省政府专门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8000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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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临律-海门拆迁房屋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