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国道房屋拆迁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首先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意味着,被拆迁的房屋将根据
国道房屋拆迁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首先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意味着,被拆迁的房屋将根据其市场价值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市、县级人民政府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包括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安置期间的费用。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根据同一法规条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旨在弥补因拆迁导致的经营中断和收入损失。
此外,如果是农村地区的国道房屋拆迁,还可能涉及到农村草房、砖瓦房、砖砼结构房屋以及二层及以上楼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补偿。这些补偿标准通常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有所差异,例如农村草房可能补偿1900元/平米,而二层及及以上楼房可能补偿3300元/平米等。同时,异地安置的每户还可能给予一定金额(如2万元)的额外补偿。
总的来说,国道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房屋价值、搬迁安置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多方面的复杂体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结合当地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另外,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道扩建的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房屋方面由建设单位另行重建的,原宅基地无补偿;
5、无收益的非耕地,没有补偿。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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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临律-国道房屋拆迁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