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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还有拆迁计划吗,宜春市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0 14:30:0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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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还有拆迁计划吗,对于“宜春还有拆迁计划吗”这一问题,由于拆迁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时间节点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调整,因此我无法直接给出宜春是否还有拆迁计划的明确答复。然而,我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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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春还有拆迁计划吗

对于“宜春还有拆迁计划吗”这一问题,由于拆迁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时间节点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调整,因此我无法直接给出宜春是否还有拆迁计划的明确答复。然而,我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依据,为您分析宜春是否存在拆迁计划的可能性,并指导您如何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下,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以及旧城区改建等情形。因此,如果宜春市政府有上述公共利益的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存在拆迁计划的可能性。

其次,您可以关注宜春市政府的官方公告和新闻报道,以获取关于拆迁计划的最新信息。政府通常会及时公布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关键信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此外,您还可以咨询当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士,了解宜春市的城市发展规划和拆迁动态。

综上所述,虽然无法直接确认宜春是否还有拆迁计划,但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其可能性,并通过官方渠道和专业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拆迁计划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如果您在了解或参与拆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虑,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江西宜春拆迁安置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

一、江西宜春拆迁安置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如何适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宜春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宜春市没有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对土地实行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地面、地下和空中的支配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权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登记机关登记。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应当根据拆迁的具体情况,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质量、地理位置、市场价格等,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后予以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征收、征用、征用土地使用权、征用房屋、拆迁等行政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宜春市在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对于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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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宜春还有拆迁计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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