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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胜案:代签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圣运律师助力确认违法!

  • 发布时间:

    2020-04-26 1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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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吕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三人 :毫州市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吕

委托人  :吕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  :毫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吕先生是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魏岗镇盖楼村村民,在毫州市谯城区魏岗镇盖楼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住宅一处,房屋面积为281.19平方米,吕先生也一直以此作为生产生活的基础。该处房屋因“药博园及安置区项目”被纳入征迁范围。吕先生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圣运律师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谯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019年6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收到了谯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吕先生才得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742号《批复》。
 
    圣运律师认为,虽然第三人毫州市人民政府履行了征地情况调查确认程序,但在履行该项程序中,确实存在着被征地农民的签字存在代签或事后补签的情形,吕先生对其在《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上的签名也不予认可,而且该签名与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的签名字迹也明显不符。在告知及听证程序中,被征地村民代表会议上的六名村民的签名也是一人代签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此,在本案中,该批次用地的征前告知听证、征地情况调查确认等程序皆不符合相关归档,742号《批复》也应当被视为违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吕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案情事实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742号《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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