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最新消息公告,征收集体土地流程及规定最新,征收集体土地的流程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并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各
征收集体土地的流程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并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各项规划。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经建设部门审查符合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并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并办理立项等手续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经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后,用地单位需凭此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
三、提交用地正式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土地征用及补偿安置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方案批准后,应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制定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迁移等具体实施方案并公告。公告后应听取土地相关利益者的意见,对方案有异议的可提出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与实施:方案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报批后,由市县级国土部门进行具体实施。实施包括土地清理和征收土地,被征地人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
五、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并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后,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此后,用地单位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开始施工建设。
综上所述,征收集体土地流程需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预选土地、提交预审申请、正式申请、审批手续、土地征用及补偿安置等步骤。各步骤均需依法进行,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所谓土地征收,系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经过国家征收,由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农村土地征收后,土地性质发生了改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的规定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如下: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征地补偿标准如下: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综上所述,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一般需要事先与土地原所属的集体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如果对征收事宜有异议,则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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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若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