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简报怎么写,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简报,征地拆迁纠纷解决办法: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
征地拆迁纠纷解决办法: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一、解决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办法
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民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会在法院受理范围内。拆迁索赔案件的受理与否将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案件通常会得到法院的关注和受理。起诉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受案范围和管辖等。拆迁补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申请仲裁或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过公证,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民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会在法院受理范围内。然而,拆迁索赔案件的受理与否将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案件通常会得到法院的关注和受理。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一、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事实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必须公证,公证与否看当事人的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只要是双方协商自愿后签名盖章,那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但如果拆迁的房屋属于管理部门代管的,那么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另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结语
拆迁补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案件会得到法院的关注和受理。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过公证,保证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行政拆迁诉讼案件需要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调解,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制作书面调解书,调解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1、建立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领域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建立有效的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可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资源,及时缓和、化解征地拆迁纠纷,有效防止纠纷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平稳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具有重大意义。
2、加强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设立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属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性质,在司法行政、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注重吸纳具有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及评估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流程公示制度、受理和调解登记制度、配合协调制度、调解情况和重大纠纷报送制度。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具体标准可能超过该项目补偿政策或超过其他已签协议群体同类标准,应事先将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遇有重大纠纷隐患的,应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措施缓和矛盾,及时上报。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对调解成功和未能调解成功的征地拆迁纠纷,都应建立结案档案。
3、明确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及工作程序
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后,应根据纠纷实际,指定调解员,核查相关事实,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依法组织调解。对调解成功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对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已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征地拆迁纠纷经行政裁决、仲裁或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行政机关已经解决的;一方当事人认为拆迁许可、征地公告不合法的。对不予受理的征地拆迁纠纷,应采取措施缓和当事人情绪,不得激化矛盾,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组织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督促履行和回访。对指定受理的调解,调解成功与否,还应向指定部门汇报调解情况。
4、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
征地拆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工作经费以及聘用的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征地拆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征地拆迁纠纷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支持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以保障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对可能存在治安警情的征地拆迁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派出所应组织警力维持秩序,依法处置。
通过上文不难发现,用人民调解的形式解决征地拆迁纠纷不失为一个不错的方法。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调解的方式比较省时省力。相关部门应该强化调解征地拆迁纠纷工作,加强征地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明确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和工作程序,从而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法律分析:有纠纷可以试着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起诉法院了。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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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文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