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山东案例:征收时是集体土地,补偿时纳入城市区划,如何确定补偿,山东案例:征收时是集体土地,补偿时被纳入城市区划,如何确定补偿基本案情曹某的房屋位于山东省某村集体土地上,该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但由于种种原因,区某府未
山东案例:征收时是集体土地,补偿时被纳入城市区划,如何确定补偿基本案情
曹某的房屋位于山东省某村集体土地上,该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但由于种种原因,区某府未对曹某的房屋进行补偿。多年后,当区某府准备进行补偿安置时,曹某的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曹某认为,其房屋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而区某府则坚持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进行补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曹某遂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曹某认为:其房屋所在的土地虽然原为集体土地,但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且周边房屋价格已经城市化。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补偿,将难以解决其居住问题,也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曹某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
区某府认为:虽然曹某的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土地性质的不同,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区某府坚持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对曹某进行补偿,并认为这一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在补偿安置时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虽然土地性质不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考虑到房屋所在土地已经城市化,此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但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因行政机关怠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为而造成房屋未予征收。本案中,由于曹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区某府存在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情形,因此其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主张未得到支持。
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应首先了解自己所处土地的性质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若土地已经城市化或纳入城市规划区,可以积极主张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房屋权属证书、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协议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征收集体土地城市户怎样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获得补偿。所以城市户口的人,不是本村村民没有征地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土地征收补偿注意事项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1、协调机构
山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2、裁决机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争议裁决机构有两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主要裁决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中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裁决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中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3、裁决范围
山东: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理。
4、提出主体
山东: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
5、争议解决程序
协调先置
山东:
(1)申请协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2)开展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一致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调不成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构申请裁决。
(3)申请裁决
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不予协调的,再申请裁决。裁决提交的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
(四)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告知书;
(六)裁决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进行裁决
裁决机构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决定的,经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裁决决定
山东:裁决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标准的,决定维持;
(二)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
(三)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
(6)费用
不收取费用。
集体土地上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还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加起来,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是土地被征收前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以内的补偿标准,这个年均产值,都是每个省自己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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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可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