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后土地性质改变了吗,征地后土地性质改变,律师分析:农村土地征收后,土地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土地征收是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上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一种行为。征收农民集体所
律师分析:
农村土地征收后,土地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土地征收是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上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一种行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补偿安置。中国有两种土地产权,一是国有土地,二是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征收后,土地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土地征收是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上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一种行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补偿安置。中国有两种土地产权,一是国有土地,二是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一、土地征用是否改变了土地性质?
农村土地征收后,土地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土地征收是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上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一种行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补偿安置。中国有两种土地产权,一是国有土地,二是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二、如何区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土地征收
《宪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核心要求其实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要依照法定程序;三是要合理补偿。
实际上,后两条是对征收过程的要求,而第一条才是确定土地征收的条件。简单地说,是否对土地进行征收,关键看其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何为公共利益,迄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正因如此,才导致了目前土地征收范围的泛化,即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所表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说,只要建设需要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都必须先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
这也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因素被淡化的重要原因。在现行土地制度下“非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无法通过征收以外的渠道获得,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就失去了其辨识意义。
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试点,正是要将现已泛化的征地行为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为非公益性用地提供一个正常流转的渠道。因此,试点的首要工作应该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区分,凡公益性项目用地需要进行征收,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则不必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来解决供地问题。对此,武汉、重庆等试点城市都已展开了研究,并拿出了自己的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用地建议目录。
然而,要准确地区分用地的“公益性”与“非公益性”,事实上并不容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本来明显可界定为“公益性”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日渐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高等级公路股份化,铁路、市政、通讯、能源等行业也逐步企业化,医疗卫生和教育行业产业化等发展趋势,仅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定是否具有公益性的做法,很难达到明确区分的目的。
试点实践中,尽管武汉等城市探讨了以受益对象数量、土地征收的效益、被征收土地的利用目的以及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否等考量标准,但终难统一把握并精确定位,最后仍然是参照国家出台的《划拨供地目录》,并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相关标准,以列举方式拟出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用地的建议性目录。这种列举法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了实用性,为具体试点项目的选择提供了依据。
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准确区分,关系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圈外,建设项目用地是征收还是流转、是改变还是保留集体土地所有的性质,因而已成为目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大基础问题。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界定,才能从根本上缩小征地范围,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法律分析:土地性质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就是土地用途。涉及到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性质、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间的转换及变更,均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如果超过征地批准权限,则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分析:应征地填错不会有影响。 只要网上审核通过就可以了。如果是预征状态要找县级以上武装部改。
法律依据:《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符合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四)具备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具体条件由国防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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