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 法律条文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征收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征收的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第二百四十三条。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征收的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第二百四十三条。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以下是关于征收的详细规定: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
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征收组织、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
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若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确保了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典中有关于征用、征收的条例吗
有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征收、征用的区别和共同点
征收和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我国确立了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
征收和征用也有共同之处,就是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整体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别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或某部门、某集体、某单位利益需要。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要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私有财产保护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办理。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根据规定,征收、征用都要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征收对象一般是不动产,而且是所有权的改变,要给予金钱补偿或相应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偿。征用的对象一般是物,使用结束后要物归原主,对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补偿要及时,不能因补偿的延误给被征收、征用人造成损失。
可见,确立征收、征用制度,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对私有财产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保护。
法律分析: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征收可以参照的法律规定有:土地征收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事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范围内予以公告,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征用与征收的规定明确,强调公平合理补偿。征收是改变所有权,征用是改变使用权。征用补偿需返还原物或赔偿,征收则对征收人进行补偿。征用适用于紧急状态,而征收则适用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对象为不动产,征用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征收土地的流程包括用地申请、方案拟定、审查批准、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实施补偿安置和确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国家对征用与征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区别
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征用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
首先,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改变。
其次,在补偿方面,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再次,在适用条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如抢险、救灾、战争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
最后,在适用对象方面,征收的适用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三、征收土地流程是怎样的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9、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征收和征用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取得私人或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而征用则是取得私人或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在征用中,如无毁损灭失,应返还原物;如有毁损灭失,则应进行补偿。而在征收中,由于所有权已转移,应按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征用适用于紧急状态,而征收则适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而征用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征收土地的流程包括用地申请、征收方案拟定、审查批准、公告张贴、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公告发布、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建设用地批准证书颁发等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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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清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