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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原则,村里分田是怎么分的: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2-06 17:54:5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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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原则,农村分田地的标准是什么,农村分田地的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4、被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而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5、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

土地征收原则,村里分田是怎么分的: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一、土地征收原则,农村分田地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分田地的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被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而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

5、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6、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7、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8、土地征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土地分配的原则:

1、按户分配:农村土地分配通常是按照家庭户为单位进行,每个家庭根据户籍人数分得相应的土地;

2、人地挂钩:土地分配的数量通常与家庭户内的人口数量挂钩,即人多分得土地多,人少分得土地少;

3、平等原则:在分配土地时,应尽量做到公平合理,保证每个家庭分到的土地质量和数量大致相等;

4、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条件等因素,合理分配土地资源;

5、尊重习惯:在分配过程中,应考虑当地的传统习惯和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引起纠纷。

综上所述,农村分田地的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具体数额和标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而定。此外,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农业人口数计算,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农作物的季产值进行补偿。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需要协商确定。土地征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定期调整或重新公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资源条件、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村里分田是怎么分的

法律分析:农村的田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在承包开始时确定承包人数和承包地数量,承包之后,家庭内成员减少的,不减少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家庭内增加成员的,不增加承包地,原承包地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三、农村分田是按户口吗

法律分析:按人分,是按照你家户籍常住人口的数量,按照人平均多少平米以及多少钱,来发放拆迁安置房产和过渡补偿款,只要是家人都在那本户口本上,每人都会有相应的安置房产补偿以及过渡安置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四、农村土地人口分田政策

农村土地人口分田政策如下:1、农村分家时土地要按人口分;2、农村分责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数分的。分家时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总的田地多少,然后按人口算分家后每户田地多少,好与坏的田地进行搭配,然后分析配土地。如果有自留地也是这样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五、农村土地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1是根据人均耕地确定;2是根据用地区域和土地性质确定;3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一、农村宅基地归哪里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从全国范围上来看,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新修房后老房子宅基地如何处理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在其他宅基地新建房屋后,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委会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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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原则上一个项目应一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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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孔思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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