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宅基地怎么确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9 21:08:59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一、坚持不变不换,新证老证将同步存在,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二、宅基地权属可采灵活方法进行,各

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宅基地怎么确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

一、坚持不变不换,新证老证将同步存在,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二、宅基地权属可采灵活方法进行,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法,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法进行。,三、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章,按其规章办理。未出台相关规章,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四、违法用地不得进行确权,也就是说,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占地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建房行为以及以“小产权房”为代表的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宅基地、农村房屋等行为,仍属确权登记的禁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举措,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章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2022年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2022年

第一,子女户口迁出,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

第二,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继承。

第三,违规使用的宅基地,将会被强制收回,不可继承。

第四,子女已经独立有自己的居住场所,长期内和父母分开居住的。

第五,超出宅基地标准使用面积的部分不可继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标准

办理宅基地房权证是有标准化程序的,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去进行: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农村宅基地确权范围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以上是农村宅基地确权范围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三、宅基地怎么确权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呢

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变化

2020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规公布

2020年宅基地确权条件

2020宅基地确权实施方案

宅基地确权最新

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变化

2021宅基地确权发证最新新闻

最新宅基地确权处理办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宅基地怎么确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宅基地确权政策新规2021年,宅基地怎么确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配偶去世再婚宅基地如何确权,老人去世宅基地确权归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房子确权后两个儿子怎么分,农村房产确权后,如何分配给两个儿子?: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宅基地怎么确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2021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宅基地确权家庭成员拆迁分的钱一样吧,宅基地确权后拆迁怎么分配: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宅基地怎么确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确权后拆迁宅基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拆迁补偿的宅基地可以确权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宅基地确权和拆迁是不是一回事,宅基地确权如果拆迁归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对于农村宅基地确权和拆迁有关系吗,宅基地确权如果拆迁归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宅基地确权如果拆迁归谁,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去世老人的宅基地有没有补偿,父亲去世宅基地怎么确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村干部有没有权利划分宅基地,户口不在村里,宅基地可以确权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怎么确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宅基地确权还有可能拆迁吗,宅基地确权如果拆迁归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去世老人的宅基地有没有补偿,父亲去世宅基地怎么确权: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国有土地能确权给村集体吗,村集体土地能确权给村民用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农村机动地可以确权给个人吗 ,农村机动地可以确权给个人吗: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头条-2021年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