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发布拟征地通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发布拟征地通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这一步是为了确认土地的权属、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为后续的补偿安置提供依据。
三、拟定“一书四方案”并发布征地公告。一书四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这些方案需要经过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五、根据群众意见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落实征地补偿。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公共事业需要、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等。
总的来说,土地征收程序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的程序一般包括:
第一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步,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拟定报批方案。建设单位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政府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批准。
第三步,实施征收方案,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签订合同。征收方案经批准后,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且由政府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步,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支付征收土地费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法律分析: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报批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征地补偿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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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