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如何做好征用补偿安置工作,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等情况,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在面对征收拆迁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评估是法定的流程也是必须的流程,如果被征收房屋没有经过调查、登记更没有经过价值评估,就给出了补偿结果,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结果也往往会远低于应补偿价格。
1、在咨询中就有一些被征收人不知道自己的房子是怎么评估的,自己对登记调查情况也没有进行过确认,只是村街道或者拆迁办的人直接上门直接谈补偿价格。
2、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后,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
3、如果调查登记的情况或者评估的价值与实际相符,被征收人可以在调查认定单上签字确认,如果调查登记的情况或者评估的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在一签字确认之前一定要慎重考量,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确认并不影响相关材料的效力,被征收人或对其结果不满,还是要及时依法执行程序进行救济,而不能仅仅想着不签字就可以提高补偿。
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本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1、根据国条、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2、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协议(需要的话);
3、房屋调查登记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查登记结果;
4、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的材料;
5、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材料。
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2县级以上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征地批准事项应当网上公告。
4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听证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也不得使用土地。
6征地中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需要估价的,也应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
一、国家土地使用权补偿多吗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后段的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民法典理。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损失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出让方与使用方协商,将另一快地的使用权与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交换时,双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进行结算。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换得到土地使用权,应与出让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分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收回土地使用权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为公共利益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7、临时用地者超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期限,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9、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及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4、房屋拆迁的实施。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程序: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土地补偿登记;
5、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1、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重要条款的规定合法合理;
3、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等要件。
征地补偿安置费怎么管理?
对于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如下: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包括哪些?
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规定为:
1、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则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农业用地征地补偿是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土地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新型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该内容由 柴云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关于调整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拆迁征收方案
●2021年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拆房屋补偿安置汇总
●2021年最新拆迁安置补偿条例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乡镇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乡镇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如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乡镇征地工作实施方案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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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农村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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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齐玲清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