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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先拆后补合法吗,征收方先实施征地后补办征地手续,合法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19 09:38:3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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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先拆后补合法吗,是不合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也就是说先补偿后搬迁不是原则,而且法律规定。如果有地

土地征收先拆后补合法吗,征收方先实施征地后补办征地手续,合法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土地征收先拆后补合法吗

是不合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

也就是说先补偿后搬迁不是原则,而且法律规定。如果有地方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做出与之违背的条款都是无效的。也是不能够施行的。

如果征收部门没有书面规定先拆迁后补偿,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让被拆迁人先搬迁后补偿也是完全违背法定程序的,属征收违法。

合法征收土地流程是什么

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征收土地公告;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6.报批征地补偿方案;

7.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8.土地补偿登记;

9.实施补偿,交付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合法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合法程序如下:

一、书面告知征地情况

二、征询村民意见

三、实地调查与登记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

五、张贴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六、就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组织听证

七、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报批

八、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办理

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十、土地交付

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齐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土地征收是拆迁吗

法律分析: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 (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 拆迁 (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 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 土地管理法 》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 (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 房屋拆迁 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 城区 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 (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征收方先实施征地后补办征地手续,合法吗?

当事人的土地即使被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全部征收,市政府和国土局的先占地后取得征地手续,先发放补偿费后取得征收土地方案,都违反了程序的规定。

例如房屋征收的决定阶段,包括申请、规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风险评估、资金到位等,缺一不可。实践中很常见的是地方负责拆迁工作的部门违规操作或者偷换概念,例如以某个意见代替相关征收文件,“先上车,后补票”等,这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亵渎,也对广大被拆迁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一、相关规定

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农转建之后,就要办理征收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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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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