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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和拆迁补偿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14 13: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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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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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和拆迁补偿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

征收补偿和拆迁补偿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 圣运推荐:征收补偿和拆迁补偿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一、征收补偿和拆迁补偿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广东拆迁补偿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3000-20000元/件

    2、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3、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4、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二、拆迁补偿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律师收费根据委托事项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所影响,一般民商法律服务标准是如下:

    拆迁补偿纠纷律师收费标一审阶段:

    (一)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二)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三)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四)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五)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六)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拆迁补偿纠纷律师收费标二审代理阶段:

    (一)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三)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再审(申诉)阶段

    (一)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二、房屋拆迁纠纷拆迁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一、拆迁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只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拆迁行政部门作出拆迁决定,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才是行政案件。这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什么是房屋拆迁纠纷

    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或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

    三、房屋拆迁纠纷的特点

    (一)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二)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三)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

    (四)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导致被拆迁的人数众多,加之被拆迁人认为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增加胜诉几率。

    (五)案件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大。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

    三、拆迁补偿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吗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诉讼吗

    法律分析:是行政行为,如果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异议,其诉讼种类属于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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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补偿和拆迁补偿案件,征收拆迁补偿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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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乐涛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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