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上城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拆迁程序由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特定土地需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
上城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迁程序
由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特定土地需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包括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补偿登记以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经过区县国土资源局预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仅限划拨土地)、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程序。
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标志着拆迁程序的正式启动。
二、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周转补偿费: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的不便。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某些权利,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三、拆迁流程中的关键步骤
暂停公示: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等工程,并进行公告。
入户调查评估:包括人口、户口调查以及评估的现场勘查。
内业计算与评估报告:评估公司根据调查数据进行初步测算,并随后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制定拆迁实施方案并申请拆迁许可证:依据评估结果制定补偿方案,并向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发布拆迁公告并送达评估报告:公告声明拆迁行为即将开始,并同时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拆迁人。
综上所述,上城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补偿标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上海市土地补偿费分成13个等级、31个区片,最高等级的补偿标准为了93200元/亩;最低等级的补偿标准为57500元/亩。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执行。安置补助费为《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一 1、补偿标准:93200元/亩。2、区片范围(1)长宁区:新泾镇。(2)徐汇区:华泾镇。(3)普陀区:长征镇、桃浦镇。(4)静安区:彭浦镇、彭浦新村街道、大宁路街道。(5)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浦兴路街道、南码头路街道、洋泾街道、塘桥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杨新村街道、上钢新村街道、(原洋泾镇、原严桥镇、原六里镇、原杨思镇)。(6)宝山区:淞南镇、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张庙街道、高境镇(含原江湾镇)、庙行镇、大场镇。(7)嘉定区:江桥镇、真新街道、安定镇。(8)闵行区:莘庄镇、华漕镇、新虹街道、梅陇镇、七宝镇。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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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头条-上城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