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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况有哪些,房屋拆迁不予补偿情形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10 05:25:1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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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况有哪些,三类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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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类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况有哪些

三类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况有哪些

二、哪些行为,不予征地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一、合肥征地拆迁款发放标准是什么?

合肥市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效面积如何计算?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拆迁不予补偿情形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的主旨是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范围包括房屋本身价值、土地使用权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然而,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包括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这些规定旨在防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防止被征收人借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减少纠纷。

法律分析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范围

房屋征收活动涉及到的是公民最为宝贵的私有财产,所以大家最关注的是房屋在征收时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但可以明确的是,补偿范围在法律层面早有定论,就补偿范围所产生的争议在法律的参照下,其中关系大多较为清晰。那么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呢?

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包含:房屋价值,即房屋本身价值、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包括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则是专门针对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的。只有在置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提供临时安置房屋的情况下,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停产停业的损失是在对房屋用途作出细分后专门针对经营性用房的,大多涉及到商铺、商场、企业、厂矿等。

二、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

既然已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那就不得不提不予补偿的法定情形了。实践中,突击抢建、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行为屡见不鲜。

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况主要有:

1、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改变房屋用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如果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明知房屋即将被征收、拆除,还故意新建、翻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本身就是一种浪费社会资源的建筑行为。

其次站在征收人的立场来讲,如此的新建、翻建无疑增加了征收的成本,形成了不合理的负担。

所以为了防止被征收人借征收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条例特就不予补偿的情形作出规定,不仅可以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也能够减少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

结语

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已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然而,一些行为如突击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等将导致不予补偿。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平合理的补偿,防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不正当利益的产生,从而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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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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