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款怎么走账征收,相关部门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怎么处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前,征收实施单位违反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前,征收实施单位违反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相关部门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走账违法吗
正规走账不违法,所以要正规的走账,不可以随便走账,很多人就是为了避税走账,规劝各位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务必守法办事.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面积超标如何处理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建筑如何处理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
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征收单位违规强制拆除房屋并造成损失的情况,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涉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应追回款项、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1、征收实施单位违反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公民房屋承租人房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拓展延伸
违法行为惩罚与监督机制: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
《违法行为惩罚与监督机制: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是针对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惩罚与监督机制,以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该办法,对于违法行为将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停职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还将加强对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确保他们履行职责的合规性和道德性。通过规范管理,我们将建立起一个公正、透明、规范的房屋征收环境,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结语
通过《违法行为惩罚与监督机制: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我们将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于违法行为,将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停职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确保他们履行职责的合规性和道德性。通过规范管理,我们将建立起一个公正、透明、规范的房屋征收环境,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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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企业拆迁补偿款怎么走账征收,企业拆迁补偿款怎么账务处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褚慧清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