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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拆迁补偿款后怎么办征收,征收决定被撤销后是否需要返还拆迁补偿款: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09 15:26:5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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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拆迁补偿款后怎么办征收,征收决定被撤销后是否需要返还拆迁补偿款,法律分析:若征收决定被撤销,拆迁补偿款应予返还。具体返还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涉及经济补偿的强制性征收,取消

拿到拆迁补偿款后怎么办征收,征收决定被撤销后是否需要返还拆迁补偿款: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 圣运推荐:拿到拆迁补偿款后怎么办征收,征收决定被撤销后是否需要返还拆迁补偿款: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一、拿到拆迁补偿款后怎么办征收,征收决定被撤销后是否需要返还拆迁补偿款

    法律分析:若征收决定被撤销,拆迁补偿款应予返还。具体返还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涉及经济补偿的强制性征收,取消征收决定的,应当返还已经收的款项,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有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征地补偿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范围,执行补偿评估和补偿金的支付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二十六条:“取消强制拆迁决定的,拆迁补偿款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征收决定被撤销后应当返还拆迁补偿款,具体返还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签订好拆迁补偿协议后,征收方能够反悔要求撤销协议吗

    随着城市建设的脚步逐渐加快,拆迁的热度也是愈发高涨。一般来说拆迁时我们需要与征收方签订一份拆迁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近日即明律师收到了这样的一个咨询,某公司在征地拆迁中在与征收方签订好协议后,征收方却反悔了,要求撤销这份拆迁协议。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拆迁协议是想撤销就能撤销的吗?

    签订补偿协议后,收到解除通知书

    2002年7月29日,A公司取得坐落于某区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证载建筑面积552.6㎡,设计用途为商店。2003年7月21日,相关部门为A公司颁发上述房屋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382㎡,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商业用地。

    2018年7月,该市作出征收决定,A公司上述房屋在该次征收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后,征收办与A公司(乙方)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征收办支付给A公司货币补偿款7066480元,征收办须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之后征收办一直没有向A公司支付上述约定的货币补偿款。直到2018年12月2日,A公司收到了征收办发出的《解除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征收办认为在向有关部门报送与A公司签订的《征补协议》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遂通知A公司解除协议。

    A公司当即表示对这份解除通知书不予认可,并要求征收方出具不符合征收规定的证据,并将上述《解除协议通知》退还给征收办。

    之后直至今日,征收方依然未向A公司出具不符规定的证据也未再次发出《解除协议通知》,拆迁补偿款亦没有发放。

    A公司还能不能凭拆迁协议起诉征收方索要拆迁款呢?

    首先,征收办在送达《解除协议通知》时,被A公司拒签,故该协议还未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通说认为,行政性协议既保留了行政行为的属性,又采用了合同的方式,具有双重混合特征。行政性协议的这种双重混合特征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

    一方面要求协议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另一方面,它又允许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性协议。但这种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通常须受到严格限制。

    第一,必须是为了防止或除去对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

    第二,当作出单方调整或者单方解除时,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作出释明;

    第三,单方调整须符合比例原则,将由此带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

    第四,应当对相对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或者依约给予相应补偿。行政机关非因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通常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行政性协议的权利。

    三、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拆迁补偿还能提高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补偿款还有可能提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更高的征地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区别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

    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四、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可以强拆吗

    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拆。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当国有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先要通过双方协商来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如果协商失败的,则使用多数决定或随机抽取等办法,选定相关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资产的价值进行相关的评估,并且将分户的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


    3、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则应当在收到报告的十天内,向选定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同时,选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天内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关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必须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天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评估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的十天内要根据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政府要求退还征地补偿款

    法律分析:土地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前者是由于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而收回,是否补偿应区别对待;后者在收回时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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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喻宸文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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