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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征收,繁昌区拆迁计划 法律问题: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09 14:30:3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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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征收,繁昌区拆迁计划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颁布暂行通知。法律依据:《繁昌县人民政

繁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征收,繁昌区拆迁计划 法律问题: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 圣运推荐:繁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征收,繁昌区拆迁计划 法律问题: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 一、繁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征收,繁昌区拆迁计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颁布暂行通知。

    法律依据:

    《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繁政办〔2019〕4号)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内:(1)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以航拍图为准,没有航拍图的,以现场调查公示为准);(2)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期间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以航拍图为准,没有航拍图的,以2007年大拆违公示资料为准)。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外:(1)2007年8月14日之前建造的房屋(以2007年大拆违公示资料或现场调查公示为准);(2)2007年8月15日至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启动之日期间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补偿安置不得超过人均35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繁昌区拆迁计划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颁布暂行通知。

    法律依据:《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繁政办〔2019〕4号)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内:(1)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以航拍图为准,没有航拍图的,以现场调查公示为准);(2)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期间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以航拍图为准,没有航拍图的,以2007年大拆违公示资料为准)。县城规划南区范围外:(1)2007年8月14日之前建造的房屋(以2007年大拆违公示资料或现场调查公示为准);(2)2007年8月15日至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启动之日期间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补偿安置不得超过人均35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三、合肥大兴镇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2018年合肥拆迁补偿标准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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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都能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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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段越好补偿越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合肥大兴镇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2018年合肥拆迁补偿标准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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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都能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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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合肥大兴镇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2018年合肥拆迁补偿标准大调整!

    最高每亩补偿13.78万!

    7区4县补偿方法全曝光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都能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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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段越好补偿越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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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冯然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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