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案件关键点,国有土地拆迁过程中要注意,在国有土地拆迁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随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论
在国有土地拆迁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随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论证该方案并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确保拆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得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产权调换,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算差价。
在旧城区改建中,若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注意与其他类型拆迁的区别:
国有土地拆迁与集体土地拆迁在法律依据、批准部门、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应明确区分并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加强宣传与沟通:
鉴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宣传不到位问题,应加强与被征收人的沟通,确保他们了解拆迁的目的、意义及自身的权益。
完善补偿与安置方式:
针对补偿方式相对单一的问题,应探索多元化的补偿与安置方式,以满足不同被征收人的需求。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拆迁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与其他类型拆迁的区别,并加强宣传与沟通,完善补偿与安置方式。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拆迁有国有土地上的也有集体土地上的,法律适用有所区别。
第一,国有土地上拆迁的流程可以概述为如下几步: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主要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1. 征地前程序
(1) 发布拟征地通告。
(2) 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即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2. 征地实施程序
(1) 征收土地公告
(2) 征地补偿登记
(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
(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6) 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拆迁的流程是非常复杂的,同时法律对此流程的规定是硬性的,缺一不可的。并且此流程中很多具体的环节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评估的程序,是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会缺失上述流程中的部分环节,或者在一些环节出现违法的情况。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熟知拆迁的流程,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对拆迁流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发现有违法的情况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沟通谈判最后达成补偿目的。
国有土地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国有土地拆迁土地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是否给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参考同地段、同条件、同面积等情况下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格来判断。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以下这些:(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以下这些:(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该内容由 柴云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一)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对概算进行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二)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三)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四)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由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环保、政府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六)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七)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十)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一)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2、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十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派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三)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协商搬迁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五)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十六)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十七)作出补偿决定
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
3、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政府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3)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报政府审批;
(4)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十八)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九)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二十)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一、房屋征收的程序有哪些?
房屋征收程序有:
1、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
2、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足额专款到位;
3、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后即归拆迁单位所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不再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我们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剩余年限才是后来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所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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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案件关键点,房屋拆迁征地实施方案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褚书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