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武隆区征地补偿安置规定,法律分析:(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区(巷口镇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二类区(建制镇、乡规划区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三类区(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区(巷口镇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二类区(建制镇、乡规划区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三类区(除一、二类区外的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二)农村房屋、青苗、地上构(附)着物和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1.农村房屋以及土地上构建筑物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内农房拆迁户中未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住房拆迁补偿按所列附件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面积以户为单位,按分摊比例计算住房补偿)。2.耕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零星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按所列附件执行。3.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按所列附件执行。(三)林木补偿费。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苗圃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二类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2000元,三类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0000元(经济林、药材林参照苗圃补偿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近成熟林标准为每亩6000元,其它林地标准为每亩30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解析: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区(巷口镇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二类区(建制镇、乡规划区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三类区(除一、二类区外的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二)农村房屋、青苗、地上构(附)着物和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1.农村房屋以及土地上构建筑物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内农房拆迁户中未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住房拆迁补偿按所列附件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面积以户为单位,按分摊比例计算住房补偿)。2.耕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零星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按所列附件执行。3.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按所列附件执行。(三)林木补偿费。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苗圃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二类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2000元,三类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0000元(经济林、药材林参照苗圃补偿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近成熟林标准为每亩6000元,其它林地标准为每亩30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区(巷口镇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二类区(建制镇、乡规划区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三类区(除一、二类区外的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二)农村房屋、青苗、地上构(附)着物和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1.农村房屋以及土地上构建筑物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内农房拆迁户中未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住房拆迁补偿按所列附件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面积以户为单位,按分摊比例计算住房补偿)。2.耕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零星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按所列附件执行。3.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其它土地上(除耕地、林地外)的零星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按所列附件执行。(三)林木补偿费。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实行综合定额补偿,苗圃一类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二类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2000元,三类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0000元(经济林、药材林参照苗圃补偿标准执行),防护林、中龄林、近成熟林标准为每亩6000元,其它林地标准为每亩3000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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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临律-重庆武隆区征地补偿安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