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土地款分配不服怎么办?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是什么?,一、对征收土地款分配不服怎么办?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在现实生活当中征收土地的补偿,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得到土地的话,那么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然后召开村民会议,也就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当中来进行平均的分配,可以分配不符3服的情况之下,可以协商或者是诉讼。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是:禁止闲置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自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出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国有土地租赁,另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土地使用权出租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哪些方面?
(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执行出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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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对征收土地款分配不服怎么办?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