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一)起诉人请求保护的必须是其自身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而非违法的或者他人的权益这里的“权益”,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可以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却隐含于针对其他当事人的义务性规定中的利益
(一)起诉人请求保护的必须是其自身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而非违法的或者他人的权益这里的“权益”,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可以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却隐含于针对其他当事人的义务性规定中的利益。另外,“合法权益”也不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为限,还包括诸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7]。法律上利害关系要求这种利益必须是特定人的利益,而非反射利益。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通常是指国家为保护和增进公益而进行的法律规制或行政执行,在事实上给特定的私人所带来的一定利益。这种利益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副产品,并非立法和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此,特定私人不能向国家主张该利益,并寻求法律救济[8]。法律上利害关系还要求这种利益是现实的或者伸手可得的,而不是一种期待的、虚无缥缈的利益[9]。
在田某诉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一案中,原告诉称其父患有法定上禁止结婚的疾病,被告在为其父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忽略了婚前健康检查的证明,程序严重违法。被告准许婚姻登记的行为会令原告将来继承的财产份额受到损失。法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认定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因为原告的继承权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权益,被告许可原告父亲结婚的行为确实有可能对原告将来继承的财产份额产生影响,但这是一种以后的关系,这种将来可能的利益不能作为干涉其父结婚自由的依据[10]。
(二)起诉人请求法院保护的利益已经或者必将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这个因素涉及到行政行为效力的复效性问题。所谓行政行为的复效性,指的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不只是对直接相对人产生影响,还可能包括相关人。相关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受领者,但它的合法利益在客观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就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复效性问题。
(三)相对人或者相关人合法权益受影响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所指向的因果关系,国内学者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认为法律上因果关系仅指直接因果关系[11];另一种则认为除了直接因果关系外还包括间接因果关系[12]。如何判断是直接还是间接因果关系?普遍认为,所诉要求保护的合法权益无需通过其他媒介即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是直接因果关系,通过其他媒介才发生影响的是间接因果关系。由于事物处于普遍联系之中,间接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地往下延伸,否则行政行为的效力就会无限地扩展,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有学者指出,行政行为与合法权益之间的联系只能是一种直接联系,间接的联系只有在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3]。
(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转变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有关原告资格的最初规定。利害关系一词在行政立法中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出台了《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与《行政诉讼法》41条相对,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这是关于原告资格的新规定,即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原告资格从相对人资格到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资格论的的转变,不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在某一环节上的变化,更体现了一种观念的飞跃和发展[1]。
(二)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2]。司法解释释义里面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3]。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对原告资格的不当限制”,“只要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只要这种影响通过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就应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4]。因此,“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以下理解: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关键在于其权利义务是否受到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所以,“影响”标准就是对“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另一个表达,“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容也就是“影响”的内容。不同的只是一个指行为,另一个指行为主体的利益关系罢了[5]。
在对“法律上利害关系”进行理解时还要把握好两点:1.对法律的理解。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仅指实定法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广义的则不仅仅指实定法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只要其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即可。广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内容上的总括性和范围上的不确定性。2.利害关系的内涵。“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不利的关系和有利的关系,但必须是一种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6]。可见,它不能仅是事实上、不确实的,而必须是法律上、已经确定或者必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借钱不还被起诉后果及法律责任
借钱不还被起诉属于民事案件,不会立即坐牢。但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且有能力偿还,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债务人需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如仍拒不偿还,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起诉地可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约定的地方。具体后果需根据情况判定,一般情况下不会坐牢,但恶意借款逃走可能涉嫌诈骗罪。借钱不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以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借钱不还被起诉按时还款不会有什么影响,但经法院判决后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被起诉,只要债务人积极应诉并及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即可。如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法院会强制执行。如果在法院判决后,有能力或者有部分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借钱不还被起诉要坐牢吗?
在借款人借钱不还的情况下,出借人到法院起诉的,属于民事案件,不涉及刑事犯罪,因此谈不上要坐牢的说法。除非经法院判决生效且执行,有能力支付一直拒不支付的,才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此时借钱人才有可能坐牢。如果债务人恶意借了很多的钱款逃走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罪等罪名,也是有可能坐牢的。因此,借钱不还起诉对方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其是否会坐牢或受处罚。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坐牢的。
借钱不还被起诉的后果具体有什么
借钱不还被起诉的后果具体为,需要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依然拒不偿还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借钱不还被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借钱不还被起诉的,需要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依然拒不偿还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借钱不还被起诉的法律后果
借钱不还被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会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拒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冻结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借钱不还在什么地方起诉?
通常情况下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如果是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还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结语
借款不还被起诉,按时还款不受影响,但拒不还款的将面临刑事责任。民间借贷被起诉,债务人应积极应诉并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后,有能力却拒不偿还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借款人不还款属于民事案件,一般不会坐牢。后果包括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起诉地可根据被告住所、经常居住地或合同约定。法院可冻结扣押债务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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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头条-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