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意见、听证结果、调查登记结果,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一、土地征收步骤
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意见、听证结果、调查登记结果,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一、土地征收步骤有哪些
1、发布征地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2、征询村民意见(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5、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征地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县政府征地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综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概括如下必经的征地程序: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地籍调查和登记地上附着物——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将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明确纳入了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因此,“一书四方案”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当然,本案中的“一书四方案”因尚处于上报审批过程中,未进入确定的实施阶段,依旧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应公开。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否则,“一书四方案”依旧是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
一、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
(一)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法律分析:“一书四方案”顾名思义,就是一个说明书和四个方案,具体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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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