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监管如何执行,随着现代户建设及城镇化建设,农村出现了很多征地拆迁的现象。土地拆迁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金。那么在这一整个过程中,需要高效透明的监管机制。那么,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监管如何执行?下面对此问题具体解释,供您参考!1、征
随着现代户建设及城镇化建设,农村出现了很多征地拆迁的现象。土地拆迁会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金。那么在这一整个过程中,需要高效透明的监管机制。那么,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监管如何执行?下面对此问题具体解释,供您参考!
1、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主体是谁?有何职权?《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农村土地补偿费用的义务主体。相应地,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监督职权。《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征地补偿过程中违法行为由谁追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0、7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具体规定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与征地补偿费用最息息相关的主体,他们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也享有监督权。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侵占,征地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公开。《土地管理法》第49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村务公开的目的,就是是让村民参加到管理的监督中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认真广泛听取村民的反映和意见,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质询要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对村民提出的建议、要求要及时予以回复。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该向村民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村民公开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书面文件;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公示制度。不能徇私舞弊,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在进行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方面,需要公平、公正、合理的进行,保证每一户都想有平等的待遇,避免引起不要必要的纠纷。
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问题还不够完善,主要有四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前两部分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后两部分归属于被征地农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将相应的部分分给村民的,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民目前只能取得后两部分的费用。附相应的法规法条: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第2号)。
1、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主体是谁?有何职权?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农村土地补偿费用的义务主体。相应地,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监督职权。《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征地补偿过程中违法行为由谁追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0、7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与征地补偿费用最息息相关的主体,他们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也享有监督权。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侵占,征地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公开。《土地管理法》第49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村务公开的目的,就是是让村民参加到管理的监督中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认真广泛听取村民的反映和意见,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质询要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对村民提出的建议、要求要及时予以回复。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该向村民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村民公开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书面文件;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公示制度。
不能徇私舞弊,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在进行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方面,需要公平、公正、合理的进行,保证每一户都想有平等的待遇,避免引起不要必要的纠纷。如果你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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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临律-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监管如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