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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征地拆迁十问,十答;一定有你想知道的,农村征地拆迁时,各级政府的只能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6 22:08:2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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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征地拆迁十问,十答;一定有你想知道的,一问: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会不会改变?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民征地拆迁十问,十答;一定有你想知道的,农村征地拆迁时,各级政府的只能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农民征地拆迁十问,十答;一定有你想知道的

一问: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会不会改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有宪法和法律作保障,广大农民朋友尽可放心。

二问:农民宅基地可否上市交易?

答:农村宅基地是一项有限权利,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拥有和使用,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造居住房屋。“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目前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特别强调只能在本集体成员范围内作无偿调整,严禁向城镇非农业户口人员有偿转让。但随着我国土地改革制度的深入,农民宅基地正在探索合理流转的形式和方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农民宅基地流转涉及所有制关系和土地资源的再分配,“牵一发而动全身”,容中央统筹考虑,农民朋友不可操之过急。

三问:政府可以强征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吗?

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如果是合法的征收,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拥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是可以将被征收土地强制征收交付的!如果征收行为不合法,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方式纠正违法的征收行为 ,还农民一个公道。

四问: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享有哪些权利?

答: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4、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手中有哪些权利?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面对征地拆迁老百姓手里有知情权,参与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等权利。

征地拆迁工作计划有哪些内容

征地拆迁工作计划的内容有:

1.建立公示制度;

2.完善已征用土地公示程序;

3.实施信访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4.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征地拆迁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国家征地拆迁规定的内容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征地拆迁有哪些流程和工具?

征地拆迁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有哪些问题?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问题:

1、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2、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该分开。

3、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该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其权利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4、应该建立听证制度。

5、复议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6、重实体、轻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处理对策有哪些

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处理对策有:

1、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2、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

3、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利益

4、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该内容由 张正林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三、农村征地拆迁时,各级政府的只能是什么

1、国务院、省政府——发布征地批文的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可知,有权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主体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当然具体是二者中的哪一个,需要根据土地的面积、分类来进行判断。而且在政府征地拆迁时,必须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那么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就是违法的。

2、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以及征收实施主体;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后,有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市、县政府往往会委托或者指示乡镇政府做一些实质性的工作。我们要明确的是乡镇政府只能是作一些协助性的工作,并不是实施主体。

3、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市、县级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局、街道办、乡镇政府、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村委会——自治组织、协助工作;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农民朋友们一定要明确,村委会不是政府行政机关,是不具有行政职权的。而征地拆迁是一种行政行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自然是无权单独做出征地的行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也不能与被征收人谈补偿签协议。所以说,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的主要角色是协助上级政府完成具体的土地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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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临律-农民征地拆迁十问,十答;一定有你想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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