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不正当征地补偿协议,如何寻求法律救助?,法律分析:在征地补偿协议中,如果补偿方案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属于不正当征地补偿协议。当居民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寻求救助。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在征地补偿协议中,如果补偿方案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属于不正当征地补偿协议。当居民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寻求救助。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土地是祖国的重要财富,应受到保护。
2.《征地条例》第十一条:征地应当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
3.《合同法》第十一条: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4.《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居民在征地补偿协议中遭遇不正当的情况,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款不给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征收人如果未收到征地补偿款,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然而,对于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超过二十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其他案件超过五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1、征地补偿款不发放,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征地补偿款被拖欠,如何维权?
当征地补偿款被拖欠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权。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征地补偿合同、支付凭证等,以证明款项未被支付。其次,与征地部门或拖欠方进行沟通,明确要求支付款项,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维权途径和法律程序。同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如国土资源部门、地方政府等,请求他们介入解决。此外,可以考虑通过媒体曝光或集体维权等方式,增加舆论压力。最后,如果必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请注意,具体操作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
结语
当征地补偿款被拖欠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权。首先,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要求支付款项。其次,与征地部门或拖欠方进行沟通,保留书面记录。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同时,向相关部门投诉,请求介入解决。可考虑通过媒体曝光或集体维权方式,增加舆论压力。最后,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请注意,具体操作应根据您的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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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遭遇不正当征地补偿协议,如何寻求法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