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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费如何处理,行为人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费如何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0 20:14:2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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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费如何处理,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驱动,有人违背这一原则,利用欺诈、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

行为人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费如何处理,行为人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费如何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行为人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费如何处理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驱动,有人违背这一原则,利用欺诈、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达到谋取私利目的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

由于恶意串通行为严重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一、征地青苗补偿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一般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指依合同已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同时接受当事人返还财产。其目的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

2.折价补偿。

指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应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过错损害赔偿。

在合同无效除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外,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明知其所从事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显然对于合同的无效都存有过错,尽管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按照立法的目的,应排除双方赔偿损失的请求,在此场合,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4.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于恶意串通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征地青苗补偿费应该给谁

法律分析: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支付给所有者。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监督,并保证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到所有者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行为人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费如何处理?

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应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征地青苗补偿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有过错的需赔偿损失,恶意串通行为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分析

一、行为人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费如何处理?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驱动,有人违背这一原则,利用欺诈、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达到谋取私利目的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

由于恶意串通行为严重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二、征地青苗补偿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一般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指依合同已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同时接受当事人返还财产。其目的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

2.折价补偿。

指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应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过错损害赔偿。

在合同无效除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外,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明知其所从事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显然对于合同的无效都存有过错,尽管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按照立法的目的,应排除双方赔偿损失的请求,在此场合,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4.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于恶意串通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结语

恶意串通行为严重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确认为无效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应返还财产,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责任。对于恶意串通行为,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征地青苗补偿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损害赔偿以及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以上是对行为人骗取征地补偿青苗费的处理方式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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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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