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房子一定要有人住吗为什么,法律分析:拆迁的房子不一定要有人住,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拆迁补偿和产权人是否实际居住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和产权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法律分析:
拆迁的房子不一定要有人住,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拆迁补偿和产权人是否实际居住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和产权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顾名而思义,所有人是指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使用人是指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而共有人是指享有房屋共有权的人。
一、房屋使用权是指什么
房屋使用权是指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即房屋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法律合同,非房屋所有人也可以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将房屋租给他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明,房地产所有权证书记录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录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除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二、公租房拆迁所得应该归谁所有
公租房拆迁所得利益应当归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均享有一定份额。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作为拆迁房屋的共同实际居住人,一般也都是被安置人口,对于拆迁利益享有权利份额是无容置疑的。
但是,具体的每一个个案,就需要联系具体的拆迁政策,分析相关的拆迁材料后才会对具体的权利份额有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
三、农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有什么不同
土地使用权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而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产权性质不同。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
2、所有权主体不同。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而对于土地使用证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3、证件作用不同。房产证主要在房屋登记事务范畴中发挥作用,并且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国家保护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人有使用和收益等权益。
一、拆迁时能不要房子吗
要钱还是要房是自由选择的,没有强制性规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时候,可以自由选择补偿的方式,并且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钉子户为何多现于农村征地拆迁中
钉子户为何多现于农村征地拆迁中?笔者认为,城市房屋大多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在拆迁中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除了房屋内的装修成本另外计算。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可以协商具体某一房屋的补偿价格,对于同一个小区内统一建造的商品房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平方补偿价给予补偿。
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自建房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这些房屋不是由建设公司统一规划建造,而是由村民们自己购买材料、雇请工人一砖一瓦盖起来的。有条件的人家可以用更多的水泥和钢筋建造防震性能更好的房子;而条件较差的家庭所建造的房屋与条件好的家庭投入的成本可能相差几十万元。
这样巨大的成本差距,是农村房屋征收拆迁中“钉子户”们感觉补偿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所在。另外,关于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是空白,也造成了大家在争取补偿的道路上产生茫然,能感觉到这个价位不合理,但不知道具体应补偿多少。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盾,很多村民和政府的谈判都陷入了僵局,迟迟得不到解决。
由于农村房屋的建造不是统一的商品房,外观相同的两栋房子却很有可能因为用料的不同而差距很大。就像是城市房屋拆迁,两个面积相同的房子却由于室内装修成本的不同,而补偿标准不同。同时城市房屋拆迁对于装修的补偿标准解决办法只能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坐下来继续协商。
随着城镇开发速度的加快,农村私人建房的成本不同,农村房屋在征收与拆迁中的补偿纠纷问题会越来越多,“钉子户”问题也会更加普遍。我们呼吁对于农村房屋应尽快建立“公平合理”的房屋造价评估补偿机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一刀切的统一补偿标准不适合农村,政府红头文件的强硬态度也只会加剧矛盾,导致“钉子户”的数量继续增加。而对于广大村民们来说,在遇上征地拆迁时,不要盲目签字,也不要一条路走到底与政府对立;而是应当多向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咨询,通过法律途径,让律师尽早介入来提高你们在与政府谈判中的地位。若无法律的保护、律师的介入,单枪匹马的村民始终是弱势群体。毕竟,房屋关系着一家人生存的根本,政府拖得起,你,拖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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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头条-拆迁的房子一定要有人住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