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事拖拉找谁投诉,如果你对法院的办事效率不满意,你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投诉。具体的步骤如下:1 首先,你需要写一封投诉信。在信中,你需要详细地描述你所遇到的问题,以及你期望得到的解决方案。2 然后,你需要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地址和联
如果你对法院的办事效率不满意,你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投诉。具体的步骤如下:
1. 首先,你需要写一封投诉信。在信中,你需要详细地描述你所遇到的问题,以及你期望得到的解决方案。
2. 然后,你需要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你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找到这些信息。
3. 在你写完投诉信并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后,你可以将这封信寄给最高人民法院。
4. 在寄出投诉信后,你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将处理你的投诉,并可能会与你联系以获取更多的信息或解决方案。
请注意,虽然我提供了这些步骤,但是具体的法律程序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进行任何投诉之前,你可能需要咨询一位法律专业人士。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和 微办案 共创回答政府部门不办事可以向不作为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打行政官司,如果是办事拖沓推诿,可以到纪委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如果是吃拿卡要,索要金钱,可以在掌握录音录像资料的情况下,到纪委监察部门举报。
一、对行政不作为向哪个部门投诉?
如果政府职能部门行政部作为,可以向不作为政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是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可先向政府信访部门投诉。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二、如何通过信访进行投诉
《信访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执行法官拖延办案可以向以下部门投诉:
1、纪检监察部门, 即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当事人可以查清楚的该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个人所掌握的资料,然后到法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查实;
2、上级主管部门,即向法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3、向执行局长投诉,执行局长是执行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向其投诉最快捷、最有效。投诉时要详细说明承办法官的失职或工作不力或违法违纪的事实,切中要害,便于局长对下属进行有效管理;
4、各级纪委的网站,各级纪委都设有举报的相关的网站,当事人可以将详实的资料以实名制的方式,发给各级纪委的投诉举报窗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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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头条-法院办事拖拉找谁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