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否有效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否失效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行有效吗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否还有效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是法规吗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效性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否失效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天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规定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安徽省《天长市城市规划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规定了货币补偿计算方式,产权置换按人均65㎡进行安置: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是否失效?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今日在线强拆评估法律咨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城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临港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广西柳州市《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唯一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出炉致力解决无证唯一住宅问题: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广西《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自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广西《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未做修订将继续沿用2018年施行版本: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是怎样的,吉林省楼房拆迁补偿标准文件最新: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广西《岑溪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自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不低于人均纯收入的3倍: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辽宁省《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辽宁省《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2022年现行有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由棚改居民自愿选择: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破旧房屋拆除指导意见》出炉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无偿拆除: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北京市《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三大类别和改造目标: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头条-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