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鼓一村组长贪污征地补偿款获刑, 11月25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贪污集体征地补偿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黄某、帅某因犯贪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陶某是该县永宁镇城北社区农业二组组长,2008年9月,
11月25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贪污集体征地补偿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黄某、帅某因犯贪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陶某是该县永宁镇城北社区农业二组组长,2008年9月,农业二组因认为本组村民张某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不当,委托组长陶某及村民黄某、帅某三人为诉讼代表人,向本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9月3日,经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张某返还给农业二组征地补偿款15000元,农业二组向法院申请撤诉。当日,三名被告人未经组上村民同意,擅自私分了该款,
法院认为,陶某在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某、帅某贪污公款15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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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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