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征地补偿还分上下限吗,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修订), 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是分上下限的。 一方面,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设置下限。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各项
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是分上下限的。
一方面,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设置下限。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各项补偿都有相应法定标准,比如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安置补助费也依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等确定倍数,这些倍数规定是保障补偿下限的依据,确保农民能获得基本合理补偿。
另一方面,出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过度补偿等考虑,也会设置上限。补偿并非无节制提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限定补偿额度。不过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差异,具体的上下限标准不尽相同。
总体而言,基本农田征地补偿的上下限规定旨在平衡保障农民权益与合理土地利用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关系。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修订)通常涵盖多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方面,一般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土地产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耕地,会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若干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因土地被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妥善安置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会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依据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则是对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农作物等的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等进行评估确定。
此外,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等差异,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会有所不同。黑龙江省在修订标准时,充分考虑各地实际,以确保征地补偿既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又兼顾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没有确权的耕地,征地补偿款归属的确定需依据不同情况:
首先,若能证明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补偿款应归承包经营权人。即便未完成确权,但有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对该耕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益,那么基于此产生的征地补偿款自然归其所有。
其次,若无法明确承包经营权归属,存在争议。这种情况下,补偿款通常会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然后相关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耕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进而明确补偿款的归属。
总之,没有确权的耕地征地补偿款归属,关键在于确定耕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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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投稿:贺松翔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临律-没有确权的耕地征地补偿款归谁,我的耕地没有确权还属于我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