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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范本大全,辽源市征地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08 17:30:4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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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范本大全,沁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为改变县城基础设施落后、布局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的现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加快推动沁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

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范本大全,辽源市征地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一、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范本大全,沁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改变县城基础设施落后、布局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的现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加快推动沁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一)桥西街以南、胜利路以西、丁城渠以东、南小河以北;(二)桥西街以北、丁城渠原址以东、齐泉街以南、太岳中学西围墙以西;(三)胜利路两侧范围。
三、征收部门
      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产权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认定以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依据;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二)房屋性质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
      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凭证,由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
(三)经营性、生产型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具备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房屋批准或登记为经营、生产用途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可证明其从事经营行为的,认定为经营性、生产型房屋。
(四)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不能提供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房屋批准或登记为经营、生产用途的证件,但实际自2021年7月5日《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大县城建设改造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之前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可证明其从事经营行为,经住建、自然资源和市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情况客观真实的,认定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为认定依据。因客观原因,无上述证件者,由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征收与补偿方式及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原则上以产权置换为主。
(一)产权置换
1.非住宅房屋
      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因征收导致无办公场所或影响正常生产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补偿或异地安置。
      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评估后按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2.庭院式住宅房屋
      庭院式住宅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加地上二层建筑面积按1:1置换;没有产权证书但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加地上二层建筑面积按1:1置换;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使用面积的90%加地上二层建筑面积置换。
      三层及以上框架、砖混、砖木建筑物分别按照15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地下室按1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因庭院式住宅实施占地补偿,地上一层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包括大门、水井、厕所、窨井等)及地下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等均已包含在占地补偿中,不再另行补偿。
3.单元式住宅
      已办理产权登记或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元式住宅以登记的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1.1置换;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单元式住宅,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1.09置换。
      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地上配套砖混、砖木用房按照1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地下室按照1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4.置换房的选择
      置换房为单元式住宅,遵循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根据签订协议先后顺序在下列置换房源(期房)中选取置换房,并结算房屋差价。
      (1)县城桥西街以北、丁城渠以东、齐泉街以南、太岳中学西围墙以西(旧公安局地块)。该地块占地约1.9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64万平方米,共318套。
      (2)县城人民路以东、任之恭小学以南、沁园路以西、南外环以北(定兴佳园B区)。该地块占地约3.0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12万平方米,共462套。
      (3)沁河镇城西村宋家窑地块。该地块占地约9.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9.52万平方米,共1356套。
5.面积差异处理
      被征收人选择置换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以最接近可置换面积为准。
      (1)被征收人可置换的总面积大于置换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向被征收人按置换房成本价3657元/平方米予以货币找差。
      (2)被征收人可置换的总面积不达置换房总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置换房成本价(3657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补缴;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置换房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
(二)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自《通告》发布日起,征收范围内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经营性补助、装修补偿费、奖励费
1.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搬迁包括迁出和迁入,两次共计2000元,一次性支付。
      认定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的经营面积除按住宅置换补偿外,另行一次性给予该房屋认定经营面积5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2.临时安置过渡费
      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最长为三年,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退交房之日起计算,至被征收人置换房交房止。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认定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首期费用按十二个月支付,之后按每六个月支付一次。
      置换房交房后另行补助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3.经营性补助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的经营面积除按住宅置换补偿外,再给予该房屋认定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助。
4.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5.奖励费
      在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限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退交房的,按征收补偿协议书确定的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第二限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退交房的,按征收补偿协议书确定的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超出限期不予奖励。
六、住房保障
      征收城镇低保或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补偿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按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定向安置。
七、强制执行
      对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对弄虚作假,阻碍、拖延和破坏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煽动闹事、通过网络等发布不实言论、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谩骂或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凡违反相关规定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其他
      (一)本方案实施前已开始尚未结束的房屋征收及改造等,其补偿可按原方案执行。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认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认定,其他部门不得越权认定。
      (三)本方案由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中提到的“一层”、“二层”、“三层”等均指地上一层、二层、三层,不包括地下。
      本方案提到的“地上二层建筑面积”仅指地上第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上一层。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研究决定。

二、辽源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 补偿安置方案 ,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 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辽源市征地补偿多少?

为发展辽源经济,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3]708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七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土地12.7536公顷。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3年12月27日,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3]708号)文件批复,依法用于商住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用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集体旱田7.7618公顷、菜田0.8966公顷、坑塘水面0.0479公顷、农村宅基地3.8972公顷、农村道路0.0774公顷、荒草地0.0727公顷,共计12.7536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旱田、菜田)95元/㎡×20%

(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荒草地)1.3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旱田、菜田)95元/㎡×80%。

青苗补偿费标准:旱田1.3元/㎡、菜田3.5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自行安置。

四、尚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村民须在2013年3月27日前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五、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辽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违章建>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拆除自建自用的,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临时建>,按房屋所在的方位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的有照房屋评估价格平均值的20%--30%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的房屋,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三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的标准,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建设的与所拆房屋具有相同用途的商品房屋,享有优先选择权。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属于直管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房改>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房屋所有人支付按房改>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承租人不支付房改购房款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对承租人进行安置。被拆迁的房屋产权单位不明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并按前款规定负责房改代售。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凭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费。

第三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

(>)在约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非采暖期每户每月100元,采暖期间每月18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产权证(公房使用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作为按户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延长3个月以下的加发1倍,延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加发2倍,延长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加发3倍。延长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给补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承阴人就补助标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现拆迁安置用房布局、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拆迁人不得擅自变动修改后的设计。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对没有经济来源、所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1.5万元,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小于原房屋面积和不低于原房屋质量的住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所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面积被拆迁人不享有产权。拆迁人提供的安置住房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可以是拆迁范围内,也可以是拆迁范围以外的房屋;房屋类型可以是成套房也可以是非成套房。被拆迁人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拆迁人按原房屋的评估予补偿后,不再承担安置义务。

五、广西省桂林市资源县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省桂林市资源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梅溪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18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85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71元/亩到13885元/亩之间。

资源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95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0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50元/亩到13802元/亩之间。

中峰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94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79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49元/亩到13797元/亩之间。

河口瑶族乡、两水苗族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67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973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43元/亩到12973元/亩之间。

瓜里乡、车田苗族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72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62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57元/亩到12628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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