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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都会被强拆。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法院不予强拆的条件: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强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是一件大事情,因此强拆不是想拆就能拆,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有这样一些条件:1、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合法。比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有合法的征收决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当已经取得了征地批文。2、征收方的征收程序合法。比如,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履行了公告、登记、评估、听证、催告等程序,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3、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了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又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通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来说,强拆的户数不高于总拆迁的户数的5%才能启动强拆,而且,合法的强拆有一个较长的流程和环节,很多地方并没有走这个流程和环节就启动强拆,这是属于违法强拆。
(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该条限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限定的乔迁时限内未乔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二)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合同进行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义务,所以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具体如下: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没有所谓的最新政策。1、关于征收拆迁,因为土地性质的不同,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参照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国务院令第590号。2、关于具体到当地的拆迁项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征求意见,入户调查勘测、报批、公示公告等法定的程序。需要依法公示公告补偿安置方案。3、如果对于公示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书面的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法律程序指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不是信访)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拆迁被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集体用房、乡镇村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农民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和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第五条 拆迁安置采取自拆自建的方式进行。被拆迁人需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由所属村民委员会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选址规划,本村集体范围内已没有土地可供选址规划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在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选址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被拆迁人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 自建的用地程序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按拆迁房屋永久性结构住房建筑面积每月1.5元/m2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临时安置时间按实际月份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临时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元。乡镇村办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和设备搬迁费等,一律按所拆厂房结构补偿标准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第七条 被征土地上的树木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依据《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偿。第八条 下列房屋和附属物不予补偿:(一)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或附属物;(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的树木、抢打的水井;(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所立的坟墓:第九条 无有效产权证书的房屋拆迁时,可以其主体房屋按本《办法》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对一户多宅的拆迁户,拆除部分房屋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160m2以及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宅基地。第十条 被拆迁人确需使用其他集体土地安置的,应当对被用地单位给予补偿。补偿费由负责选址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从被征土地补偿费中事先筹划留足。第十一条 自拆后进入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的,征地单位按拆迁永久性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元/m2的标准补助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五保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特困户由村民委员会从土地补偿费中补助安置。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及时供地的,征地拆迁事务实施单位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证据保全公证后实施拆迁:(一)产权不明确的;(二)产权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其他因故确实无力自行拆房的农户, 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征地拆迁事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已经达成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在约定期限内拒不拆迁的;(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经县政府协调后,仍然达不成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被拆迁人不向省政府提出裁决申请的;(三)补偿争议经省政府裁决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被拆迁标的保全公证。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需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对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拆迁安置基本生活费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搬家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期未作安置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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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关于强拆的最新政策,关于强拆的最新政策法规
投稿:禹黛一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