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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时候,违法建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以城管是可以强拆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违章建筑?(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房主不在场,将房主的建筑拆除,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走相关法律程序,当然是违法行为。即使该房屋是违章建筑,也不能不经法律手续擅自拆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被强拆的人经常会收到政府部门或者街道办、村委会盖章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上面写明,该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的规定,责令建造人在X日内自行拆除。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解释下,这两条的规定和该建筑是否被认定为违建、被强拆到底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该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里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城市和农村存在一个区别,即城市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六种处理手段。而农村只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三种手段。在城市建设执法实践中所指的违法建筑除了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用地建设的情况之外,主要是指一下9种建筑:(1)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工程;(2)应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3)在批准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4)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设的附属建筑物;(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搭建的固定售货亭等;(6)未经批准占用过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7)私人在城市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8)擅自善用城市绿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建成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9)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无论如何,认定一个建筑是否违法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且依法需要,绝不能无法律依据的扩大。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的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拆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强拆不违法。
1,在农村(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制改正、罚款、限制拆除、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职权。因此,除非该村书记与主任等人的行为是得到了乡或镇政府的委托协助拆除违法建筑,没有委托授权的,属于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即没有拥有的合法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情形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一步讲,就算取得的乡或镇政府的授权,也要及时的通知被拆除人以及家属,在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若不在场,也要保存好被拆除人的财产以及物件,不要造成不应有的损失。2,因此,无论实施拆除的人或组织是否有拆除违法建筑的资格,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侵犯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方式来实施行为。因此,你可以向该村组织提出要求承担赔偿你所受损失的请求。3,依据在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使上述处罚或者强制措施的行政职权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或者行政赔偿判决等。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都会被强拆。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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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违建强拆法律依据,违建强拆法律依据程序
投稿:赵梓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