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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强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是一件大事情,因此强拆不是想拆就能拆,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有这样一些条件:1、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合法。比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有合法的征收决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当已经取得了征地批文。2、征收方的征收程序合法。比如,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履行了公告、登记、评估、听证、催告等程序,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各项权利。3、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了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又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通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来说,强拆的户数不高于总拆迁的户数的5%才能启动强拆,而且,合法的强拆有一个较长的流程和环节,很多地方并没有走这个流程和环节就启动强拆,这是属于违法强拆。
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法院不予强拆的条件: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拆迁办提供资料向法院申请,法院审核后,如果觉得没问题,一般会找你再调解或者了解下,然后判执行。
对违法建筑有哪些处理方式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具体内容为: (一)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适用罚款的处罚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到每一处违法建筑或每一个个案,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不同。这直接涉及到民生问题。因此,应该把握几个原则: 一是要有“规划”。 要谈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然首先必须要有规划,这里的“规划”是指《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没有规划,就谈不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更谈不上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有规划这个问题上,要注重详细规划,因为详细规划规定得更为翔实具体,更容易掌握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规划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群众在政府没有确定的规划开发区域内违法建房,虽然我们有城区总体规划,但没有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规定得比较原则,因而在具体处罚时显得很没有说服力。 二是“规划”要合法。 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规划的制定、修改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实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以及遵循的原则等。程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经的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讲,程序要件要比实体要件更为重要,因为人们往往更加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定、修改规划的其他法定程序一般不会被忽略,最后一道公布程序却易被忽视。《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说明,未经公布的规划是不合法的。因此,要在做好规划制定、修改的同时,做好规划的公布工作,这不仅是规划合法性的要求,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呼声的有效途径。 三是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 认定通过改正措施后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在有规划和规划合法的基础上,要把握两点:违法建筑违反了规划的“硬性规定”(也可称之为“强制性规定”),它的存在使规划的硬性规定不能得以顺利实现,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违法建筑的存在使合法的规划建设方案不能得以顺利实施,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凡是不存在这两种情况的违法建筑,一般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给予罚款处罚。当然,每个违法建筑都有其特殊性,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罚款的数额。《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单独适用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5%到10%),一个是并处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10%以下)。 这里需要注意计算方式,是以工程总造价来计算,还是以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来计算。笔者认为,应以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来计算。因为适用法律有一个通用原则,就是“就低不就高,就轻不就重”,即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处罚,一般是就轻就低。 (二)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要正确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正确理解这句话,要掌握三个原则:要有规划;规划要合法;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能消除影响的可以处以罚款,不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关于这三个原则,前面已有说明,不再赘述。 2、限期拆除的执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限期拆除的执行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又可分为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两种。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方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绝履行限期拆除义务,而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行拆除。行政机关提出执行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司法强制;由行政机关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法定程序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这项规定比较原则。笔者认为,要执行好这条法律规定,应抓好三点:一是请示。由行政机关将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罚决定内容以及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卷。二是批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有强制拆除必要的,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批复,同意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三是执行。职能部门依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复组织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应当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执行的决定。 有两点要强调:一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不予补偿;二是政府经审查同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职能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在法律上,能够代表政府行为的载体应该是政府文件。因此,在职能部门的请示文件上由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的做法似有不妥。 (三)没收 “没收”这一处罚方法的适用,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与强制拆除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具备了强制拆除的必备条件后,在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没收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没收和罚款“可以”并处。这里的“可以”,法律上称之为选择性规定,也称之为弹性规定,意思是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具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知识关联: 违法建筑包括哪些类型: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法律强制执行应满足的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知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道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强制拆迁的程序: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回全 → 实施 二、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答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取得法院强制执行手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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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郑文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