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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李某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某街道一房屋内。房屋是公房,承租人是李某的爷爷,房屋共有李某,奶奶,爷爷和李某的小姨居住。2010年,房屋因市政基础建设需要拆迁。李某的爷爷作为承租人,与动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协议明确表明,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为:李某,爷爷,奶奶和李某的小姨。拆迁补偿共计补偿一套房屋和30万的拆迁补偿款,其中房屋的产权为爷爷,奶奶和李某的小姨共有。拆迁补偿款归李某一人所有。李某要求将房屋的产权列为四人共同拥有,30万拆迁补偿款四人共同分割。爷爷、奶奶及小姨不同意,以房屋拆迁补偿是由动迁组直接分配的,不能再分。李某咨询律师:请问拆迁组有权直接分配么?律师解答李某居住的房屋是公房,公房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要房屋的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签订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归李某,爷爷,奶奶及小姨共同共有,其具体的如何分配应该由共有人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拆迁人将补偿款给予被拆迁人后,无权干涉共有人对其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
房屋征收拆迁案件有时效性,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强拆犯法!可以起诉拆迁方!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第二:破坏公私财物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毁损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第三: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据为己有。用极低的价格,借购买的名义实施抢劫)第四:故意伤害罪(当遇到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时,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使用暴力手段伤害所有权人) 第五:强制交易罪(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所谓的交易)第六:非法拘禁罪(使用强制手段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送入特定的地方限制人身自由)
怎样合理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在拆迁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许多被拆迁人错过了能够合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和机会,我们将在近期进一步探讨被拆迁人如何通过法律赋予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初某在北京市xx区xx路23号有私房一处,建筑面积121平方米左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拟拆迁该地块并建设高档公寓,按照北京市的拆迁补偿价格,初某私有房屋经评估作价每平方米的区位补偿价格为人民币4300元,开发商要求按照评估的价格给予初某补偿,初某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协议,开发商申请北京市xx区建设委员会裁决本案。 初某找到张翔律师工作室要求解决本案。 初某在本案中提出的问题是:对经评估作价的重置成新价格没有异议,之所以与开发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的原因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一期项目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1000元,现补偿给初某的房屋只能购买同地区房屋的60平方米左右,因此不同意开发商的拆迁补偿方案。 我们经分析,本案的拆迁争议实际上是补偿价格的争议,对该争议如果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如下: 首先,初某私有的房屋的补偿价格作价的依据是2001年北京市公布的拆迁补偿价格标准,而现行的市场价格已经远远超过了2001年的市场价格,因此初某即使提出了拆迁补偿的价格复核,也仍然不能实现其目的。 其次,初某要求按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进行拆迁补偿也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进一步研究了初某的要求后,提出的对策如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即是按照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代理初某向开发商和建委提出:初某要求产权调换,不实行货币补偿。 提出上述意见后,开发商以该地区没有产权调换只能实行货币补偿为由拒绝了初某的要求,建委的工作人员也解释说只能货币补偿,没有批准产权调换。 我们根据建委工作人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委的意见不能成立,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就建委审批的拆迁方案提起了诉讼,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开发商同意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与初某进行拆迁补偿,但提出:初某私有的房屋只能按照拆迁评估价格,而开发商提供的产权调换用房有二,其一是开发商建造的原地回迁的房屋,每平方米的售价按照11000元计价,其二是位于海淀区山后地区的房屋,每平方米售价4500元。 我们拒绝了开发商提出的上述意见,并明确提出:在进行产权调换时,开发商提供的产权调换的房屋也只能按照2001年的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补偿的价格,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妥协,最后与初某达成了拆迁协议,对初某私有房屋按照每平方米9800元的标准进行了拆迁补偿。 我们最终撤回了对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终结。 案例结论: 在北京市,许多被拆迁人均提出,按照2001年公布的拆迁评估价格进行拆迁补偿,已经远远低于现在的商品房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被拆迁人选择了被动的等待。 其实,上述案例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思路:即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在选择产权调换的形式进行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原地回迁,这对拆迁人的影响将可能比较大,在双方进行选择的过程中,相互的妥协必然就产生了。
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在承包合同中一定对相应的设施、设备的保护(保值)问题有所约定,须执行合同约定。私自折除、变卖、处置都是违法的。会有不同的罪名适格处罚的。
房屋拆迁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后,开发商将本来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又卖给第三人,此时,拆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当购房者与住宅房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二)出卖人将标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该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成立在前,应保护购房者的权利。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应分别情况处理:一是被拆迁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为表明拆迁人已经履行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接受交付并对房屋为占有使用,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被拆迁人;二是购房者已入住的,同理应优先保护购房者;三是均未入住的,应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以下回答供你参考:首先,村民集体固定资产属于集体财产。其次,村民集体财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三,国家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四,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所有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的责任人也要依法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只要你办厂的所有手续齐全,像工商营业执照,安全,卫生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齐全,产品不属于违法经营,就不敢强行拆除。即使要拆除,也得赔偿你的损失。所以,光有手续费不行,必须要有办厂的合法经营的所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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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违法强拆判例案例大全,违法强拆判例案例大全最新
投稿:金乐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