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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拆迁办】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辖区无权利)。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从这些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但是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交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收拆迁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强拆是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进行强制拆除工作,否则都是违法的。
对这类情况责任部门有:计划局、城建局、房产局、环保局、公局局(1班配合强拆)征收办(也叫拆迁办)、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和部门。在最直接收理的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等。最有效的办法是:全部业主直接联合起来找到主管部门进行强拆!!!!
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土地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具体执行部门应该是法院
拆迁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则该部门的名称首先应当具有政府部门的一般特征,如拆迁办公室等。而事务所明显不是国家机关的名称,我国所出现的以“事务所”作为名称的,都是专业的服务企业,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它不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根据《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 制定本细则。 一、拆迁人 (一)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拆迁房屋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三)拆迁房屋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项目计划和方案; 5、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净地方式出让的储备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 应当提交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收储文件以及前款第4、5项资料。 (四)土地储备项目房屋拆迁, 应根据不同的收储方式确定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 1、净地收储、净地出让地块,可由原用地单位申办; 2、毛地收储、净地出让地块,可由市土地储备部门申办。 (五)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仍应报市拆迁办核准: 1、延长拆迁期限的; 2、延长暂停期限的; 3、有产权纠纷、 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 5、使用补偿安置资金的。 (六)拆迁人自行拆迁或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 其从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岗位证书。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被拆迁人 (七)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八)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下列情况不能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 2、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只能实行产权调换。 (九)租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 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补偿安置: 1、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 拆迁人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2、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房屋补偿金额的10% 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 (十)被拆迁人用货币购买或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 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契税、 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 三、拆迁管理部门 (十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部门, 市拆迁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市拆迁办受理拆迁许可申请后, 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初审呈报。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15日内审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十三)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样本另行制定); 被拆迁人必须在协议期内完成搬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搬迁期限、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等原因达不成协议, 均可依法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 (十四)市拆迁办受理当事人行政裁决申请后, 应即时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申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裁决。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申报市政府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调解、 裁决、强拆另行制定规则)。 (十五)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适时公布符合拆迁评估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 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十六)为保证估价鉴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设立估价鉴定专家库, 组建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适时公布专家库人员名单, 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异议, 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申请鉴定。市拆迁办应在5日内, 组织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工作。 (十八)为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 办法另行制定)。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十九)市拆迁办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处罚。 (二十)市拆迁办应当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管理, 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使拆迁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 附则 (二十一)违章建筑的认定。《城市规划法》实施前( 1990年4月11日)房屋, 可由拆迁人申请市规划部门对其合法性认定。《城市规划法》 实施后,未取得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为违章建筑, 应予拆除,不予补偿。 (二十二)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 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拆迁时一律按照住宅房补偿安置。 (二十三)拆迁估价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及时当参照相邻地段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被拆 迁房屋的状况确定。 (二十四)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 调换的安置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般应由同一房地产评估 机构按照同一时点采取同一评估方式评估确定。 (二十五)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拆迁被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集体用房、乡镇村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农民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和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第五条 拆迁安置采取自拆自建的方式进行。被拆迁人需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由所属村民委员会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选址规划,本村集体范围内已没有土地可供选址规划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在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选址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被拆迁人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 自建的用地程序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按拆迁房屋永久性结构住房建筑面积每月1.5元/m2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临时安置时间按实际月份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临时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元。乡镇村办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和设备搬迁费等,一律按所拆厂房结构补偿标准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第七条 被征土地上的树木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依据《舒城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供应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偿。第八条 下列房屋和附属物不予补偿:(一)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或附属物;(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的树木、抢打的水井;(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所立的坟墓:第九条 无有效产权证书的房屋拆迁时,可以其主体房屋按本《办法》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对一户多宅的拆迁户,拆除部分房屋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160m2以及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拆迁户,不予安排宅基地。第十条 被拆迁人确需使用其他集体土地安置的,应当对被用地单位给予补偿。补偿费由负责选址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从被征土地补偿费中事先筹划留足。第十一条 自拆后进入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自建的,征地单位按拆迁永久性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元/m2的标准补助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的五保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特困户由村民委员会从土地补偿费中补助安置。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及时供地的,征地拆迁事务实施单位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证据保全公证后实施拆迁:(一)产权不明确的;(二)产权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其他因故确实无力自行拆房的农户, 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实施征地拆迁事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已经达成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在约定期限内拒不拆迁的;(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经县政府协调后,仍然达不成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被拆迁人不向省政府提出裁决申请的;(三)补偿争议经省政府裁决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被拆迁标的保全公证。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需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对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被拆迁户所提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负责人应对被拆迁人多加关心,深入细致地对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以求达成一致。被拆迁人上访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规、政策、有针对性地宣传引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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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强拆是哪个部门负责,强拆是哪个部门负责的
投稿:严睿鹏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