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上诉期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房屋上诉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强拆上诉时间有限制吗●强拆房屋上诉期限规定●强拆房屋诉讼期限。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可以再拆迁谈判的时候,可以跟拆迁人谈判,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起诉依靠个人能力很难完成,所以建议向英淇律师进行咨询!
按《民法总则》规定,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给付日期之日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
(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二)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三)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案件的申述期限是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一审判决后十五日内上诉
对拆迁补偿款有异议的,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上诉期10天,民事案件是15天,从收到一审判决的第二天起算,如果最后一天赶上休息日,顺延到工作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上诉期限是从被告人收到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才开始计算的。超过上述期限的,视为被告人放弃上诉的权利,即使对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上诉的方式解决。
●强拆房屋上诉期限是多久
●强拆房屋上诉期限规定
●强拆房屋诉讼期限
●强拆上诉时间有限制吗
●房屋被强拆后上诉期是多长时间
●强拆后的起诉时间效力
●强拆 诉讼
●强拆房屋上诉期限规定
●强制拆迁上诉需要什么材料
●强拆房屋上诉书如何写
●乌当区拆迁怎么补偿,医疗事故上报后有解决期限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不受起诉期限制,征收补偿协议多少时间生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协商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多少天: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期限多久有效,拆迁有期限规定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公司拆迁解散补偿标准,公司拆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来源:中国法院网-强拆房屋上诉期限,强拆房屋上诉期限是多久
投稿:李文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