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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备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住宅房屋被拆除的,可以按被拆除的房屋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补偿。二、私有住房,房主除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拆迁补偿外,还可以依据被拆房屋所在区、县的区位要求获得地级补偿。出租的私有住房,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房屋使用人不获补偿。不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房屋使用人可以根据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结合所在区的当时普通商品房价格折算,扣除给房主的拆迁补偿后,其余额作为补偿。三、如果是不成套的住房,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换算为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后,要求拆迁补偿。四、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国家建设征用而被拆除的,如果被拆除房屋原人均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在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重置造价结合新旧程度以及区位地级获得补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外部分,只能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以及区位地级价款的20%获得拆迁补偿。五、长期居住自建房屋,并且在拆迁范围内、外均无正式住房的,可以要求适当补偿。六、住房困难户,只要经过认定的,就可以按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6平方米计算拆迁补偿。七、非住宅房屋被拆除的,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如因重点工程拆除,则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来执行。八、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主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拆迁补偿,房屋使用者也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基础上扣除房主所得部分的余额作为拆迁补偿。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只有房主获得拆迁补偿。九、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使用性质,按一定标准,获得一次性停业停产综合补助费。十、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原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结合剩余期限,可以要求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就不能获得拆迁补偿。十一、因拆迁搬家,可以要求搬家补助费;如搬迁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单位应按公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十二、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管理人有权要求按照原性质、原规模重建或者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规划统筹安排。十三、被拆迁人要求房屋补偿的,可以根据上述拆迁补偿款与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与拆迁人结算差价。 (责任编辑:青岛西海岸房产网):凡是注明文章来源于青岛西海岸房产网,请网络朋友转载前联系本站。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本文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我们,我们会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同时,青岛西海岸房产网致力于青岛西海岸的房产网站。望采纳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1、纯货币补偿:最低标准: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2、房屋产权置换:相同地段按照面积最低拆一还一;3、另划分宅基地建房: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另行批准宅基地安置的,会另外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注: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具体标准由县政府按照区域内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房屋区位补偿:72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基准面积;土地补偿:征用耕地、菜地: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给予补偿;征用鱼塘、藕塘、果园等: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给予赔偿;征用柴山、水塘等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赔偿;注: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赔偿标准也会存在差异,另农村土地的价值会有所波动,因此赔偿标准每两三年应该都会有所变动;
有关拆迁是发生过不少矛盾纠纷,为了规范拆迁行为,2011年国务院公布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中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房屋货币补偿。后者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这些补偿的总额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当时市场价格。假如户主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估持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条例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后需要订立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新的拆迁条例明令禁止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暴力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禁止开发商参与搬迁活动。这就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最大利益。据此,你尽可放心。
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房屋补偿,还有就是两者相结合补偿。组成有地上物、装修、停产停业、租房补助等补偿。具体看拆迁公告。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也可以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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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玲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